規範放生行為要堵疏結合

2016-07-01 08:49: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陳廣江 責任編輯:沈政 字號:T|T
摘要】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隨意放生野生動物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危害生態環境、影響當地群眾生産生活,甚至還催生了非法放生利益鏈,給野生動物資源帶來極大破壞。這種情形下,如何規範放生行為、提高民間放生科學性,避免“放生不當變殺生”,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而立法被寄予厚望。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稿的亮點在於明確了放生行為的法律後果,即放生不是不行,但“無害化”是底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無視規定隨意放生,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放生者就要賠償損失、承擔代價。通過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來增加法律的威懾力,從而達到減少違法行為的目的,這種邏輯不難理解。

  但要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民間放生行為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和隱蔽性,監管執法存在一定難度。即使是對於經常性放生地,執法人員也不可能沒日沒夜地緊盯。

  在筆者看來,規範民間放生行為,需要政府部門及公益組織的主動參與、積極引導,也需要放生者的自覺自律。面對社會的放生需求,除了要用法律規範其行為,還應正視並盡可能提供正規的釋放渠道,讓放生回歸其本意和“初心”。畢竟,“放生”行為在不少群眾那裏存在著需求,對這種行為進行合理科學的引導是必要的。

  此外,科學放生理念的普及也應抓緊抓好,推動放生成為公益行為。比如,公眾有放生需求,應該能很容易找到可以提供科學評估、及時指導的政府部門或民間機構。因此,在對非法放生進行法律堵截的同時,我們還應鼓勵相關部門、科研機構、公益組織等參與群眾的放生行為,並做好放生後野生動物的跟蹤和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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