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機落在一齣租車內,通過各種辦法才聯繫上,他卻非要錢才肯歸還,我給打了兩次錢,可手機還是沒還給我。”5月23日,臨沂市民劉先生撥打市民服務熱線12345,稱5月17日自己遇到這樣一件讓人很不開心的事。
市民劉先生告訴記者,5月17日晚上10點左右,劉先生在市區金壇路與新華路交會附近,和朋友喝完酒後,打了一輛計程車回家,在車上接了個電話後,便隨手將手機放在後車座位上,結果下車時沒注意,手機順勢滑落。
因喝得有點多,晃晃悠悠回家後,也沒注意手機的事情,直到第二天早晨,劉先生才發現手機丟失。劉先生抱著希望,用同事手機撥打自己的號碼,希望別人撿到後能歸還。
前兩次撥打號碼,一直沒有人接聽。到第三次時,一自稱姓王的男子接了電話,“你的手機在我這,想要的話,給我打200元‘感謝費’,然後我把手機還給你。”王姓男子説。
“張口就要錢,不給錢就不給手機。”劉先生説,聽到對方這樣的要求後,雖然心裏很不舒服,但急於要拿回手機的劉先生還是要了賬號,把200元錢給打了過去。隨後,到了約定時間和約定地點,劉先生等了很久,也沒有見到前來送手機的王姓男子。
隨後,王姓男子又要求再打200元,才能給劉先生手機。無奈之下,劉先生又給王姓男子打了200元,讓人不解的是,王姓男子還是不肯將手機還給劉先生。“我的手機是用了兩年的紅米,兩次打了400元,還是不肯給我手機,實在太氣人了。”劉先生説道。
劉先生稱,他已經將所有證據整理,並撥打110報警。
律師説法:撿到手機者涉嫌侵佔他人財物
記者採訪了沂蒙晚報法律顧問、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介紹,根據《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從法律上説,拾得人付出時間和精力,向權利人索要補償是有依據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這個索要補償的具體標準,但一般都根據遺失物價值和具體情況由雙方共同協商,在業內認為,遺失物價值的10%範圍內都可以接受。”
按照劉先生的陳述,撿到手機者涉嫌侵佔他人財物。“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劉先生如果認為計程車司機拿了他的手機,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