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啟動公務用車改革 補貼設7檔最低500元

2016-05-09 09:02:28 來源:齊魯網 作者:孫凱旋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日前,淄博市委辦公廳、淄博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印發《淄博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一下簡稱《方案》)的通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淄博公車改革方案正式公佈。根據方案,淄博市將於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區縣、鎮(街道)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方案確定了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即市域範圍內統一執行7個層級的每人每月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最低500元,最高1690元。

淄博啟動公務用車改革 補貼設7檔最低500元

資料圖

  日前,淄博市委辦公廳、淄博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印發《淄博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一下簡稱《方案》)的通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淄博公車改革方案正式公佈。根據方案,淄博市將於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區縣、鎮(街道)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方案確定了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即市域範圍內統一執行7個層級的每人每月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最低500元,最高1690元。

  黨政機關在編在崗公務員先行參加本輪改革

  淄博市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連線關,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先行參加本輪改革。符合參改條件的市屬、區縣屬功能區管理機構,分別按照市屬部門、區縣屬部門參加改革,黨政機關兼任非參改單位職務的人員,按編制所在機關的現任職務參加改革。不得將參改單位的編外人員和在編不在崗人員列為參改人員。

  鼓勵淄博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常委會正廳級第一副主任、市政協主席和區縣、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淄博市安全系統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獨啟動實施,市及市以下地稅系統參加同級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非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中央、省有關要求另行部署。

  公務交通補貼劃分7個層級 500元到1690元

  《方案》明確了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淄博市綜合考慮全市黨政機關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準、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不高於全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和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的要求,市域範圍內統一執行7個層級的每人每月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廳局級正職1690元、廳局級副職1560元,縣處級正職1040元、縣處級副職960元,鄉科級正職650元、鄉科級副職600元,科員辦事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500元。駐淄省屬參改單位執行淄博市的補貼標準。

  允許參改單位從本單位公務交通補貼總額中劃出一定的比例進行單位統籌,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統籌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與全省同步適時適度調整。

  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公車公開拍賣

  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對未留用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對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員,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並依法進行經濟補償,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市、區縣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範處置。要制定處置辦法,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範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參改車輛的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減少車輛閒置浪費,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並確保達到一定比例。

  公車保留機要通信、應急等車輛

  《方案》指出,主要任務為改革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在符合公務交通成本節支要求的前提下,市級、區縣級黨政機關(含符合參改條件的功能區管理機構)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在省、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的總量內予以保留。市級黨政機關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根據人員編制和工作性質,先行在相關部門核定保留5輛以內的車輛,保持正常運作。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在中央確定的17個執法部門內,市、區縣分別按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數的60%、70%保留;在中央確定的執法部門之外,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具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的其他部門,其執法執勤車輛應嚴格配置在相關一線崗位並嚴格控制總量,市、區縣分別按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的50%、60%保留。市屬派駐區縣(含市屬功能區)有關單位按區縣保留比例執行。駐淄省屬單位按照淄博市同級保留比例執行。

  年底前建成集中管理使用平臺

  建立統一的集中管理使用平臺,並於2016年年底前到位。其中,人員編制301人及以上的不超過5輛;201人至300人的不超過4輛;101人至200人的不超過3輛;51人至100人的不超過2輛;50人及以下的不單獨保留車輛,實行歸口保障,人員編制與相關部門合併計算,相應的機要通信和應急事務由歸口機關統一保障。與市級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市級機關直屬機構、市級機關管理單位的人員編制與該市級機關合併計算,不單獨保留車輛,相應的機要通信和應急事務由該市級機關統一保障。市機構編制部門單列編制、數量在20人以上、相對獨立的市屬派駐區縣(含市屬功能區)的縣處級參改單位,可單獨核定1輛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

  鎮(街道)一般可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1至2輛,地處偏遠或山區的鎮可保留3輛,全市平均每個鎮(街道)不超過2輛。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可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符合保留條件的各類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繼續保留。調研、接待等集體公務出行用車,原則上以社會化方式提供。確有特殊要求、無法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的,可適當保留部分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市級、區縣級在省、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的總量內予以保留,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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