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淄博市將實行公積金新政。記者7日獲悉,《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4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淄博市在公積金管理運作上將“自己説了算”,成為全省繼青島、濟南之後又一齣臺本地版公積金管理辦法的地市。
增7種公積金提取新情形
據悉,《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監督和服務,主要規定了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14種情形和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8個條件。
其中,擴大了7種公積金提取新情形:(一)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二)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三)支付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購房首付款的;(四)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五)職工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過高,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六)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七)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持續失業滿2年仍未再就業的。另外,我市還拓展了直系親屬合力貸款、異地貸款、商轉公貸款、組合貸款等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類型。
單位逾期不繳存要交罰款
《辦法》指出,淄博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二)企業;(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四)社會團體;(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他按照規定可以繳存的單位或者人員,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於所在區縣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單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不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房企阻撓公積金貸款將入“黑名單”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明確了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相應法律責任。如第三十二條規定,淄博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購房人,應當實行同等銷售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違反規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納入企業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