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山東泰安2月19日訊(記者張冉冉)孔明燈屬於高空明火飛行物,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給城市消防和森林防火帶來較大安全隱患。為加強對孔明燈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泰安市政府發出通告,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燈。
禁止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泰安市行政區域內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和聯動機制,特別要加大節假日重點時期的巡查,對重點區域進行重點盯防,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燃放孔明燈行為。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組織社區(村)積極開展禁止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所轄區域巡邏檢查,發現燃放孔明燈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或單位。
違反本通告規定,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群眾認真遵守本通告,積極支援禁止燃放孔明燈的管理工作,自覺做到不生産、不銷售、不購買、不燃放。對非法生産、銷售、燃放孔明燈的,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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