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首為校車安全管理立法 校車司機須有3年準駕車型駕齡

2016-01-11 14:02:32 來源:大眾網 作者: 王佳聲 責任編輯:李九雪 字號:T|T
摘要】《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日前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佈實施。據悉,這是我省首次針對校車安全管理進行地方立法。

    《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日前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佈實施。據悉,這是我省首次針對校車安全管理進行地方立法。

  經審批的正規運營校車僅佔三分之二

  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事關學生生命安全和千家萬戶幸福安康。2012年4月5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解決校車安全問題納入了法治化軌道,同時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條例》的實施辦法。截至目前,陜西、福建、河南、湖北、廣東等省已經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出臺了實施辦法。

  “我省是教育大省,校車保有量較大,且數量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省法制辦主任孟富強介紹説,目前全省17市共有各種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車輛15467輛,其中經審批的正規校車10004輛,包括接送幼兒的1724輛,佔運營校車總數的近三分之二。濱州、威海、青島、濰坊、萊蕪等市基本實現了校車全覆蓋,威海市、無棣縣被指定為全國校車運作試點城市。其他市也在發展校車的同時,通過積極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學校設置、加強過渡期接送學生車輛管理等方式,切實解決學生上下學安全問題。

  不過,校車安全管理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未取得使用許可的非法接送中小學生幼兒車輛在一些地區依然大量存在;學生合租車輛,乘坐無證運營車、拼裝車、超載車現象仍然時有發生;─些地方未經批准的幼兒園用非法車輛載送孩子屢禁不止。

  “這些車輛安全系數低,安全隱患大,實踐中也發生了一些重大事故,教訓慘痛。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對我省校車安全管理作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孟富強説。

  隨車照管人員發現超員須制止開行

  《辦法》所稱的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校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放置統一標牌、配備統一標識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於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另外,學生集中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孟富強説,基於這些考慮,《辦法》提出“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作為我省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問題的基本原則,也為各地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明確了基本思路。

  校車安全管理涉及的單位、部門較多,容易出現責任不明確、管理不到位的現象。為此,《辦法》制定了校車管理機制,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一是規定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市、區)為主、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二是明確界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有、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三是明確了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隨車照管人員、學生監護人等的直接主體責任。

  《辦法》稱,學校應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生監護人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校車服務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須建立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並保持平臺設施和終端設備完好;隨車照管人員維護學生上下車秩序,清點上下車人數,如發現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須制止校車開行;鼓勵學生監護人舉報違反校車管理的行為。

  轉讓校車標牌最高處二千元罰款

  實踐中,無論是由個人還是學校提供校車服務,都存在成本過高、資金後續支援乏力的困難。為此,《辦法》作了與《條例》不同的處理,將道路客運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經政府批准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規定突出強調,旨在倡導、推動各地首先選擇這類企業,利用這類企業從事客運的豐富經驗,為校車服務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同時《辦法》增加了“四定”內容,規定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學校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實行定線路、定學生、定座位、定點交接式管理,並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作安全管理措施。

  《辦法》明確了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提交簽注准許駕駛校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人身份證明等九項材料。禁止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校車駕駛人管理是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關鍵環節,為此,《辦法》作出專門規定,校車駕駛人須滿足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上、不超過六十周歲等六項基本條件。

  關於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校車安全監管體系,致使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或學校轉讓、挪用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學前教育幼兒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學生上下學以及以租賃車輛等形式接送學生上下學問題,同樣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孟富強説,這幾個問題雖然不屬於校車安全管理範疇,但由於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為了與校車安全管理有序銜接,避免管理真空,《辦法》對開通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學生週末上下學接送班車也作出了具體的倡導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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