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過敏死亡病歷有偽造簽名 醫院被判賠16萬

2016-09-08 15:19:34 來源:南海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醫護人員未在嚴格監護下觀察到患者輸液早期出現過敏反應作出處置存在過失,建議醫院的過失責任為30%~40%。近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對周善貴的死亡承擔38%的責任,賠償患者家屬各類經濟損失16萬餘元。

  司法鑒定意見:

  醫護人員未在嚴格監護下觀察到患者輸液早期出現過敏反應作出處置存在過失,建議醫院的過失責任為30%~40%。

  簽名鑒定意見:

  封存病歷中的《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自費藥品、特殊耗材及檢查知情同意書》等四份材料上的簽名並非周善貴所簽。

  死者家屬:

  宜賓一醫院的醫療行為與周善貴的死亡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被告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宜賓一醫院:

  該次司法鑒定沒有外聘泌尿外科高級臨床專家參與,結論不具有權威可信度與客觀公正性;擅自加重了醫方的責任承擔。

  對簽名鑒定結果未提出反駁意見。

  兩年前,65歲的宜賓市筠連縣蒿壩鎮鄉村醫生周善貴,因前列腺增生前往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就醫,沒想到還沒來得及手術,在醫院注射抗生素左氧氟沙星後出現過敏反應,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後,家屬發現病歷中多處周善貴及家屬的簽字涉嫌偽造,提出質疑並起訴至法院。

  近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對周善貴的死亡承擔38%的責任,賠償患者家屬各類經濟損失16萬餘元。

  老村醫求醫,再也沒有活過來

  據周善貴長子周成剛介紹,周善貴1948年10月出生於筠連蒿壩農村,自小學習中醫,在當地從事四十多年鄉村醫務工作。60歲那年,周善貴開始出現前列腺增生,排尿次數增多,痛苦不堪。

  2014年7月20日,在子女多次勸説下,65歲的周善貴前往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三甲醫院,以下簡稱宜賓一醫院)就醫。

  周成剛告訴記者,父親周善貴在宜賓一醫院入院後,用了3天時間做完常規檢查,經宜賓一醫院醫生會診,決定於24日上午做手術。23日下午進行術前準備工作,醫生開具了抗生素左氧氟沙星靜脈滴注的處方,用以降低周善貴的耐藥性。

  “7月23日下午2時許,剛輸了3分鐘,(父親)出現呼吸困難、手腳亂蹬等嚴重不良反應。”周成剛説,他以為是液體輸入太快,將滴入頻率降低,卻未料兩分鐘後周善貴呼吸停止。醫生聞訊趕來搶救,當即轉入重症監護室,6天后宜賓一醫院確認周善貴是藥物過敏。

  8月4日10時許,北京301醫院的專家對周善貴進行遠端會診。遺憾的是,專家會診3個小時後,周善貴被醫院宣告死亡。

  後經四川金沙司法鑒定所鑒定,周善貴係左氧氟沙星致過敏休克死亡。

  周成剛稱,7月23日下午4時許,也就是周善貴發生不良反應2小時後,家屬便主動找到醫院要求封存病歷。但直到24日下午接近6時,醫院才對病歷進行封存。此後,家屬提出病歷中多處周善貴及家屬的簽字涉嫌偽造。

  求助醫調委,確認醫院有責任

  死者家屬稱,事後曾多次前往醫院維權,但協商無果。之後,死者家屬向宜賓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提請調解,參與調解的宜賓二醫院(同為三甲醫院)、三醫院專家合議後確認,宜賓一醫院存在抗生素使用依據不充分、給過敏體質患者輸液左氧氟沙星缺乏密切觀察和重視、存在過快輸液問題、病歷倣簽違反病歷書寫規範等,建議院方承擔30%~40%的次要責任。

  對於宜賓醫調委作出的結論,死者家屬和宜賓一醫院均不接受。2015年4月10日,死者家屬將宜賓一醫院告上法庭。

  判決書顯示:訴訟過程中,經原告依法申請,法院委託四川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周善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在患者周善貴使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進行抗感染輸液中,醫護人員未在嚴格監護下觀察到患者輸液早期出現過敏反應作出處置存在過失,建議醫院的過失責任為30%~40%。

  死者家屬認為,宜賓一醫院的醫療行為與周善貴的死亡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被告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此,宜賓一醫院辯稱,法院對四川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責任參與度應按最低比例採信,才能彰顯法律公平,並認為四川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時偏聽偏信原告在鑒定會上不真實的陳述,對經過庭前質證的病歷的客觀記載視而不見,隨意斷定護士存在過錯,不僅違反鑒定規定,還是對醫療行業極大的不尊重。

  答辯人認為該次鑒定沒有外聘泌尿外科高級臨床專家參與,結論不具有權威可信度與客觀公正性;擅自加重了醫方的責任承擔。並稱:“現今醫患矛盾突出,社會輿論普遍傾向於保護患者利益,未平等保護醫方權益、沉重打擊了醫生的執業積極性和服務熱忱。”

  一審判決:院方擔責38%,共計賠償16萬

  該案的另一爭議為,原告對病歷中周善貴的簽名的真實性有異議。經原告依法申請,法院委託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對病歷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四份鑒定意見書確認,封存病歷中的《住院病人授權委託書》《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自費藥品、特殊耗材及檢查知情同意書》等四份材料上的簽名並非周善貴所簽。

  判決書顯示,宜賓一醫院對此未提出反駁意見。

  翠屏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宜賓一醫院對周善貴的診療行為有過錯,尤其在病歷書寫中有明顯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宜賓一醫院應對周善貴死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全案,對周善貴死亡由被告宜賓一醫院承擔38%的責任為宜。

  2016年8月19日,翠屏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賠償患者家屬16萬餘元。判決後,宜賓一醫院依法提出上訴。死者家屬也在法定時限內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書。成都商報記者 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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