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對一快遞企業開出20萬高額罰單 原因是該企業違反多項法律規定(圖)

2016-07-06 15:18:00 來源:環球網 作者:張大明 賈雁飛 責任編輯:申川飛 字號:T|T
摘要】【煙臺首張鉅額罰單】煙臺一快遞企業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也沒有對郵寄物品進行安檢或開箱驗視,未能如實登記寄遞客戶身份和物品資訊,對禁止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品予以寄遞。後被有關部門查獲,被開出20萬的罰單,係煙臺首張高額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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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一快遞企業被開20萬鉅額罰單 係煙臺首張(圖據網路)

  近日,煙臺一家快遞企業因未落實法定責任,領到了20萬元罰單。

  據了解,該罰單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違法企業開出的全省第一張鉅額罰單。

  6月14日,煙臺市反恐辦根據線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呂某使用虛假姓名,先後多次通過某快遞公司發送違禁品,已涉嫌犯罪。該快遞公司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也沒有對郵寄物品進行安檢或開箱驗視,未能如實登記寄遞客戶身份和物品資訊,對禁止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品予以寄遞。煙臺市反恐辦遂下達通報,要求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7月5日,煙臺市郵政管理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五條規定,對該快遞公司處以20萬元的行政罰款,同時對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負責人董某、直接責任人孫某分別處以1萬元、3萬元、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煙臺一快遞企業被開20萬鉅額罰單 係煙臺首張(圖)

煙臺一快遞企業被開20萬鉅額罰單 係煙臺首張(圖據網路)

  相關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條、85條對物流運營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第八十五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資訊登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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