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二級汽車銷售網點為由行騙 公司老總騙七輛車

2016-09-20 14:54:02 來源:大眾網 作者:陳懷禹 責任編輯:閻家鵬 字號:T|T
摘要】濰坊某貿易公司的負責人張某,是坊子區原政協委員,利用自己公司長期從事汽車銷售的便利條件,以做物流購買汽車或做二級汽車銷售網點的名義,從三家汽車銷售商處騙取汽車7輛,詐騙數額人民幣近80萬元。

  以做二級汽車銷售網點等為由到處行騙

  公司老總連騙七輛車

  濰坊某貿易公司的負責人張某,是坊子區原政協委員,利用自己公司長期從事汽車銷售的便利條件,以做物流購買汽車或做二級汽車銷售網點的名義,從三家汽車銷售商處騙取汽車7輛,詐騙數額人民幣近80萬元。9月19日,記者從高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張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提走車後不給錢

  今年41歲的張某是濰坊某貿易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坊子區原政協委員。2014年12月中旬,張某來到濰坊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聲稱與他人合夥做物流業務需要購車,但先將車開走讓合夥人看看,看中就買,看不中就退還。因張某的公司曾做這家汽車銷售公司的二級汽車銷售網點,彼此較為熟悉,汽車銷售公司的老闆便同意了張某的要求。隨後,張某出具一份收到條,開走兩輛車。

  不久,張某電話告知該汽車銷售公司,那兩輛車全都購買,但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購車款亦未支付。後來,該汽車銷售公司多次催要11萬元購車款,但張某總以種種理由推脫或躲避,最終僅支付了1.1萬元。

  2015年9月初,該汽車銷售公司突然聽説張某因詐騙被抓了,也立即到公安機關報警。這時,該汽車銷售公司才得知,張某還以做二級汽車銷售網點的名義,從其他汽車銷售公司提走了數輛貨車,欠著很多購車款。其中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見情況不對報警,才讓真相浮出水面。

  後經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間,張某利用自己公司長期從事汽車銷售的便利條件,以做物流需購買汽車或做二級汽車銷售網點的名義,從三家汽車銷售商處騙取汽車7輛,詐騙數額人民幣796860元。

  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認為,在從汽車銷售公司提車時,張某公司已不能按時發放員工工資且長期以來納稅額很少。張某自己也供述,他有借款本金120余萬元未還,其名下的房屋、車輛等主要財産及部分字畫已抵押給銀行或其他債權人,説明當時張某個人經濟也陷入危機。此外,張某以做物流購車的名義提走車,但車並未用於做物流業務;以公司做二級銷售網點的名義提走車,車也並未放在公司對外銷售。由此可以認定,做物流購車、做二級銷售網點代為售車,都是張某為達到提車目的而虛構的。其提走車的真實目的是用車作抵押借款,借款用於償還之前所欠債務。

  張某提走車後,既不及時付款也不主動退車。汽車銷售公司追要車款,張某要麼躲避,要麼以種種理由推脫,遲遲不付車款。從提走車輛到案發,張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履行義務做過任何實質行動。

  法院認為,張某的公司由張某決定並具體實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時,虛構事實,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

  19日,記者從高新區人民法院獲悉,張某的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30萬元;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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