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一婦女離婚未遷戶沒有補償款 將居委會告上法院

2016-09-13 14:21:39 來源:大眾網 作者:陳懷禹 責任編輯:閻家鵬 字號:T|T
摘要】青州婦女蔣某結婚後,將戶口遷入丈夫丁某所住的城中村,享受該村各項福利待遇。5年後,蔣某和丁某離婚,該村停發蔣某的福利待遇。蔣某多次到居委會討説法未果,起訴至法院。9月12日,記者獲悉,青州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蔣某享有作為該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待遇並獲賠償。

  青州婦女蔣某結婚後,將戶口遷入丈夫丁某所住的城中村,享受該村各項福利待遇。5年後,蔣某和丁某離婚,該村停發蔣某的福利待遇。蔣某多次到居委會討説法未果,起訴至法院。9月12日,記者獲悉,青州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蔣某享有作為該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待遇並獲賠償。

  婚後戶口遷入城中村,享受該村福利待遇

  2004年9月,中年婦女蔣某迎來她的第二次婚姻,與青州某城中村的丁某登記結婚。婚後第二個月,蔣某將戶口從青州彌河鎮某村遷到該城中村,落在丁某名下。這意味著蔣某完成了身份的兩個轉變,不僅成為丁家的新成員,也成為該城中村的新村民。

  按照農村的習慣,蔣某完成戶口遷移後,其承包地將被原戶籍地村委會收回,但俗話説,“有失必有得”,蔣某在結婚後,便開始享受城中村的各項福利待遇,每年都能領到糧食補助款、大米、麵粉及食用油等。另外,蔣某還在該村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及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這段婚姻未能一直維持下去,2009年2月份,蔣某與丁某協議離婚,當年11月,丁某與女子趙某重組家庭。然而,蔣某在離婚後並未將戶口遷出,從戶籍管理的角度來説,她依然保留著城中村村民的身份,但令人想不到的是,這個身份竟會引發一場官司。

  離婚後戶口未遷,福利停發成“挂名村民”

  丁某所在的城中村是經過“村改居”之後的社區,但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像很多城中村一樣,該村對人口遷入有著嚴格控制。丁某再婚後,多次要求蔣某將戶口遷回原籍,以便讓現任妻子趙某落戶該村,但蔣某拒絕遷走。丁某將此事反映給居委會後,居委會研究決定停發蔣某的福利待遇,將其糧食補助款、節日福利轉歸由趙某享有。如此一來,蔣某成了“挂名村民”。

  蔣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要求享受村民待遇,被居委會拒絕,依據是該村村規民約中關於“福利待遇只能一個妻子享受”的規定。

  2014年底,該村對拆遷安置補償款的分配問題進行了表決。如果按照表決結果,蔣某除了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外,還無權參與以後的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事宜。

  數月之後,居委會分配徵地補償款,蔣某沒見到一分錢。思考再三,蔣某於今年1月份將居委會告上法院。

  起訴獲支援,被判享受同等待遇並獲賠償

  在庭審中,居委會辯稱,村民資格問題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不應由法院裁判;按村規民約的規定,村民福利待遇是按戶發放的,蔣某離婚後便不再是丁家的成員,不再享有資格。

  法官審理認為,該城中村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是獲得村民待遇的前提,屬於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明確規定,“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從戶口遷入時已取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蔣某享有作為該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待遇,判令居委會向其發放自2009年至今的節日福利待遇、糧食補助款及土地補償款15000余元。

  ◎以案説法

  擁有成員資格

  就有權獲得村民待遇

  據辦案法官介紹,城中村雖然位於城市裏面,甚至有些城中村經歷了“村改居”的轉型改造,但按規定,城中村仍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調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或生活在該組織,而對該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成員資格直接涉及村民的物權、土地承包權等生活生産利益。“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權利的核心要素,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被侵犯,公民應當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辦案法官表示,擁有村民的成員資格,便有權參與村民自治事務,也有權獲得相應的村民待遇。就本案中的徵地補償款而言,雖分配方案屬於村民自治的範圍,但上述提到的表決項目實際上已涉及到原告的成員資格問題。既然認定原告擁有該村的成員資格,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號《關於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答覆》的精神,對於原告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訴求,法院應當受理,而原告也應同其他成員一樣,按照分配方案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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