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母親等待宣判 涉案金額巨大會判死刑or無罪?(圖)

2016-07-22 08:42: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申川飛 字號:T|T
摘要】【曲婉婷母親等待宣判】因歌手曲婉婷母親身份廣受關注的張明傑案,繼續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最終以涉案3.5億余元的張明傑犯罪金額特別巨大以及拒不認罪等為由,建議判處死刑。辯方律師則以證人與張明傑有利害關係,檢方查案時出現不規範行為,應該啟動非法證據排除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界定模糊為由,認為無罪。

曲婉婷母親等待宣判 涉案金額巨大會判死刑or無罪?(圖)

曲婉婷母親等待宣判 涉案金額巨大會判死刑or無罪?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

  ■ “哈爾濱市發改委原副主任受審”追蹤

  7月20日晚7時許,哈爾濱發改委原副主任張明傑被控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三項罪名一案(新京報7月20日報道)在黑龍江省哈爾濱中院審理完畢。

  檢方最終以涉案3.5億余元的張明傑犯罪金額特別巨大以及拒不認罪等為由,建議判處張明傑死刑;而辯方律師則以證人與張明傑有利害關係,檢方查案時出現不規範行為,應該啟動非法證據排除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界定模糊為由,認為張明傑無罪。

  控辯雙方圍繞是否存在非法證據、土地使用權如何界定等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法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在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定程式進行完畢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對該案擇期宣判。

  被控涉三宗罪 庭審近10小時

  7月20日,因歌手曲婉婷母親身份廣受關注的張明傑案,繼續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法院透露,哈爾濱市20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友及社會各界群眾近50人參加了旁聽。案件審理從上午9點半持續到晚7時許,控辯雙方繼續就證人證言進行質證,並就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

  起訴書顯示,張明傑涉嫌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罪三項罪名,涉案金額超過3.5億元。

  據指控,張明傑利用作為道裏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徵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某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徵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簡稱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的事實,騙取徵地款共計3.4985億元人民幣。後王紹玉代表張明傑與魏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利益均分。

  東江公司並購原種場後,張明傑在繼續主管原種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人民幣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幣至今未歸還。

  張明傑還利用主管農村徵地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下屬榆樹鎮黨委書記孫某、鎮長劉某感謝其下撥徵地款而給予的好處費10萬元人民幣。

  律師無罪辯護 法院擇期宣判

  開庭後,檢方首先出具了原種場原場長、辦公室主任以及原種場上級單位——哈爾濱市道裏區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局長的相關證言,並出具哈爾濱市産權交易中心的交易憑證,證明檢方所指控的張明傑私下將原種場轉讓合同中加入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

  證據顯示,張明傑主持下,東江公司、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舉行産權轉讓簽字,在此過程中張明傑以著急開會、合同事先已經審議為由,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合同上簽字,並將三方簽字的轉讓合同拿走,未由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留存。

  根據證人證言,原種場原來的場長本是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副組長,但張明傑接手改制事宜後,並沒有委任他進入原種場安置領導小組。

  對此,辯護人提出上述證人與張明傑存在利害關係,包括原場長由於在改制過程中的安置問題不滿,與張明傑産生矛盾。此外,作為合同兩方的原種場及其主管單位均沒有保留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是否帶有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約定內容,這個説法不現實。

  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明傑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犯貪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張明傑拒不認罪,應該被判處死刑;二被告及其辯護每人平均提出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係以非法方法取得,應予排除,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7月20日晚7時許,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焦點1 土地使用權轉讓有無問題

  根據檢方的指控,2009年7月,哈爾濱産權交易中心發佈有關原種場整體産權轉讓公告,轉讓不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

  張明傑與被告人王紹玉及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共謀後,起草了《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産權轉讓合同》討論稿,並由張明傑組織道裏區及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審議。其後,張明傑、王紹玉和魏某在轉讓合同中加入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

  同年8月,張明傑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合同上簽字,隨後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件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

  檢方認為,張明傑主要是通過蒙蔽合同方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來實施犯罪的。

  張明傑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國有土地使用權包含國有土地使用的資格以及國有土地的價格,從現有證據和相關規定,哈爾濱産權交易中心公告認定不含土地使用權的含義應該理解為,東江公司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資格,但這中間不包含國有土地價格,這兩方面的側重點不同,在此情況下,只要補辦手續就可以完成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問題,不能以此證明張明傑犯罪。

  焦點2 案件調查是否有違規行為

  在開庭過程中,檢方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以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四份供述,張明傑在供述中稱,土地轉讓使用權這項內容是自己同意加入到合同中去的。同時卷宗還顯示,張明傑承認沒有遭到逼供和誘供。

  張明傑的辯護人當庭提出,在庭前與檢方交換證據後觀看了30多張偵查階段的光碟,發現此間偵查人員有一些違規調查的行為。同時,卷宗中還存在一些隱匿和篡改的部分。律師還當庭出具根據視頻整理的張明傑供述,其中顯示,張明傑表示,轉讓合同中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權這項內容,自己印象並不是很深,同時她從來沒有和魏某商議過利益分成的事情,如果有,她根本不會讓魏某進入改制,她很清楚如果存在利益分成就是“權錢交易”。

  辯護人提出,檢方提交的證據中沒有如實呈現被告人的供述,要求檢方兩名辦理此案的人員出庭。隨後法庭答覆表示,經法庭與檢方聯繫,兩名辦案人員都有新任務在外辦公,不能出庭。

  ■ 名詞解釋

  非法證據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採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八),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根據刑訴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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