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現場執法須留視音頻記錄 青島已推行七年

2016-07-04 17:47:38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正式實施。據了解,自2009年以來,隨著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推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一線執法人員的滿意度,從89%提高到現在的98 1%。

  半島都市報7月3日訊(記者 王洪智) 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並對記錄起止時間、攝錄內容和保存期限等進行規定。記者了解到,青島從2009年就已經開始推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記錄資料最短保存期為5年。

  該規定要求,對於6種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一是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二是當場盤問、檢查;三是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四是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産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六是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該規定明確了使用執法記錄儀的起止時間:公安機關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同時,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5方面內容:執法現場環境;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還有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根據該規定,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6個月。對於記錄以下4類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要永久保存: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難、複雜的警情。

  而對具有“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佈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這3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落點

  青島從2009年已經開始實施

  記者從青島公安部門獲悉,早在2009年下半年開始,青島就已經開始在110民警等一線執法崗位,推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而且是從民警處警開始全程進行視音頻記錄。對於這些記錄資料,從開始錄製到上傳平臺,民警是無法修改的,以保證“原汁原味”。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推行有很多積極的作用,對於一線執法人員來講,可以讓執法人員自覺規範執法言行,使其符合法律要求,督促他們按照規範來執法。”據公安部門工作人員介紹,對當事人來講,也是一種威懾,例如此前曾出現打罵警察、耍賴等情況,這能夠有效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

  據介紹,對於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時間,青島公安部門表示,對於“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難、複雜的警情”,這類視音頻資料是長期保存的,沒有期限,而其他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少於5年。也就是説,青島公安部門所有執法視音頻資料最少保存5年,這比規定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6個月”要長很多。

  據了解,自2009年以來,隨著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推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一線執法人員的滿意度,從89%提高到現在的98.1%。 本報記者 王洪智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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