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川“1·05”公交車縱火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馬永平犯放火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馬永平犯放火罪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向馬永平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被告人馬永平的辯護律師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全部卷宗材料。6月15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公訴。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起訴書,出示了相關證據,馬永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馬永平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並在最後陳述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永平因與他人水暖工程款糾紛,意圖在公交車上或其他公共場所縱火泄憤,製造影響。1月5日6時30分許,馬永平手提裝在不透明塑膠袋中的兩桶汽油,從寧夏賀蘭縣馬家寨公交車站登上開往銀川火車站的301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賀蘭縣金盛國際家居東側路段時,馬永平用打火機點燃汽油,車內瞬間燃起大火,致17人當場死亡,33人不同程度受傷,公交車完全燒燬。後1名乘客因特重度燒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放火後,馬永平從公交車駕駛座左側的車窗跳出逃走,當日16時20分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永平故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傷,公交車被完全燒燬,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馬永平為實現個人經濟利益,無視國家法律,置無辜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産安全于不顧,事先預謀、精心準備,選擇在人員密集的公交車上放火,證實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被告人馬永平的犯罪行為致使大量無辜群眾傷亡和公共財産損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其歸案後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依照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馬永平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