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孩子沒有承擔責任的閱歷和知識

2016-06-29 08:38:29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10歲降低到6歲,對孩子來講到底是福利還是負擔?有委員認為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到6歲不利於對他們的保護。委員們認為,不能簡單地把民事行為能力理解為“打醬油”,這涉及到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10歲降低到6歲,對孩子來講到底是福利還是負擔?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多名委員對此表達自己的意見。有委員認為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到6歲不利於對他們的保護。委員們認為,不能簡單地把民事行為能力理解為“打醬油”,這涉及到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有的委員則提出建議,將年齡提高到8歲。

  關注1

  6歲孩子沒有承擔責任的閱歷和知識

  草案擬規定: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蘇澤林委員表示,把10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一是這個年齡一般已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有一定知識積累;二是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較多,能初步了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後果。

  草案把年齡下限降到6歲,就是讓幼兒園的孩子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這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徵,不符合實際。按照義務教育法,6周歲是上小學的最低年齡;他們每天由大人陪伴,沒有機會獨立接觸社會,沒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閱歷和起碼的文化知識。蘇澤林提出兩個方案:一是不修改;二是降到8歲。他表示,8歲上小學二年級了,初步具備了一定的知識,也有一定的社會閱歷。

  關注2

  非營利性法人規定恐傷及民辦教育

  草案擬規定: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營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性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表示,他看了一些法學家對民法總則草案有關法人分類論述,認為爭議比較大,要慎重考慮。

  他認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分法,跟現在的民辦教育機構實際不符。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允許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如果不是以營利的手段,怎麼得到回報呢?”按照這種分類方法,會出現法律上的障礙。

  嚴以新委員表示,現在全國民辦學校有15萬所,在校生數千萬人。西方辦教育90%以上是捐資型的,他在廣東省調研發現,國內民辦教育90%以上還是投資形式,希望得到一定的合理回報。按照民法總則草案,民辦學校如果是非營利法人,資産就不能再分配,也不能用於其他目的;如果他們為了保全資産登記為營利性,又擔心得不到政府應有的支援。他建議倣照事業單位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分法,將規定更符合中國國情。王佐書委員也表達了同樣的擔憂。

  其他建議

  吳曉靈委員

  應建立個人破産制度

  吳曉靈委員説,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産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産承擔;無法區分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産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家庭財産承擔。目前我國只有企業破産制度,建議設立個人破産制度、有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的破産制度,這樣才能很好地了結整個社會的債權債務。有了個人破産制度,才能讓經營失敗的個體戶、農戶和企業家(一些私營企業家個人財産和企業財産是難以區分的)更好地了結過去,重新開始。

  任茂東委員

  父債子還與時代不符

  任茂東説,現實社會中,權利能力和義務有平等性和不可轉讓性。但“父債子還”的觀念在我國仍然存在。舉個例子:馬某上大學期間,老父親借30萬做生意,經營不善血本無歸,無力償債,債權人找到剛剛畢業的他討債。他剛工作,沒錢還,債權人就整天跟著他,致使馬某的女朋友也離他而去。馬某後來得知,他父親在一張紙條上寫著“如果我死了,由我兒子歸還借債”。“父債子還”在過去天經地義,但現代社會應當排除株連和強制。建議草案裏增加排除株連和強制原則規定,確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格獨立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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