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強姦幼女的楊某被帶進法庭聽候對自己的終審判決。通訊員李佳攝
借公司招聘模特之機,“面試官”楊某與前來應聘的未滿14歲的白某發生性關係,昨天上午,楊某因強姦罪被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當天,一中院還發佈了針對近年來審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統計結果,猥褻兒童犯罪九成以上的案件是熟人作案,受害人的年齡普遍偏小,40%以上是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齡最小的僅為4歲。
13歲女孩面試後被帶走開房
外地來京人員楊某原是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員工,負責公司招聘模特相關工作。2015年4月20日,一名離家出走的女孩白某前來該公司應聘,當時白某年僅13歲。楊某作為面試官對其進行面試,之後楊某將白某帶到酒店開房,並在房間內與白某發生性關係。10天后,楊某被公安機關控制。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明知應聘者白某是未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仍然對其實施姦淫,該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應依法從重判處。故認定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對此判決結果,楊某表示不服,並在法定期限內向一中院提起上訴。楊某的上訴理由包括:第一,他認為自己與白某發生性關係時並不知曉對方年齡;其二,他認為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因此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面試時曾看過女孩身份證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公司負責面試,他在核實包括年齡在內的應聘人員身份資訊上負有高於常人的特殊注意義務,而白某的陳述與上訴人楊某的供述能夠互相印證,足以證明楊某在面試時看過白某身份證,知曉其真實年齡;另外,楊某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依法應以強姦論處,從重處罰。因而確認一審法院對楊某作出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予以維持;對楊某的上訴理由不予採納,作駁回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的男性,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與12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無論何種情況,均應認定為是確知對方為幼女,構成強姦罪。
特點
網路社交成為“危險地帶”
一中院相關法官昨日介紹,根據對2010年以來一中院審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統計,此類案件的特點有三方面:
被害人低齡化趨勢明顯。由於低齡未成年人認知和辨別是非能力較弱,不能及時認識性侵行為的性質,反抗能力差,因此更容易成為性侵類犯罪對象。從被害人年齡來看,在我院審理的相關案件中,14歲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約佔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總數的40%,年齡最小的被害人僅4周歲。
在猥褻兒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比重高達90%。罪犯多利用自己與兒童之間的鄰居、師生、親戚等社會關係,騙取兒童信任並將其帶至隱蔽場所實施猥褻行為。
法官介紹説,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對未成年人性侵通常不是一次性事件,有些侵害會發生數次、持續數月甚至幾年,這種持續性的侵害往往對未成年人造成影響其一生的心理傷害。
網路社交成為未成年人性侵類犯罪主要威脅。當前網際網路逐漸成為日常交流交往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未成年人利用網路和社交軟體結識陌生異性朋友,與異性網友見面等屢見不鮮。在我院審理的案件中,有60%左右的被害人是因為網路交友並與網友見面而遭遇性侵的,此類被害人年齡階段集中在15歲至18歲。
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時有發生。臨近暑假,一中院發佈了四類典型案件類型,對家長、學校和未成年人作出了提示。
案例1 家長缺看護幼女遭侵害
5歲的小紅隨在京經商的父母在京,小紅父母平時忙於照看生意,顧不上照顧女兒,總讓其和別的小孩玩兒。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小紅與小夥伴小東到42歲的鄰居張某租住的出租房內玩耍,小東玩完遊戲出去後,張某遂對小紅實施了姦淫行為。
小紅回家後,因陰部疼痛,在家長追問下才告知家長其被張某欺負的情況,其家長遂報警,後張某被民警查獲。經查明,張某曾以玩遊戲或者吃糖果等手段,誘騙小紅及另一名女孩到其家中,後實施強姦、猥褻行為,並威脅她們不得告訴別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對其實施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法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例2 網聊入“套”女孩受害
22歲吳某與被害人時年13歲的劉某于2012年3月通過微信聊天軟體結識,在明知被害人劉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與劉某發生性關係。自2013年5月起,吳某採用精神控制、言語威脅、毆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狀況,並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姦淫未滿十四週歲幼女,又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未成年女性,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予從嚴懲處。依法以強姦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例3 去網吧找人女孩遭輪姦
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12歲的姚某到網吧找人,但她找的人一直沒出現。天黑後,姚某認識的祝某説要去開房休息,讓姚某跟他一起走,説姚某找的人也會去。姚某遂跟隨祝某、李某一起到了網吧附近的一個賓館,祝某開了房,後朱某、林某等人到達,朱某、祝某、李某、林某等人在該房間內,採用毆打、威脅等手段,先後強行與姚某發生性關係。四名被告人先後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祝某、李某、林某採用暴力手段強姦幼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以未滿14周歲的幼女為侵害對象,應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四被告人犯罪時均係未成年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分別判處各被告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案例4 班級老師猥褻女生
42歲的韓某是13歲的被害人小婷所在班級老師。2012年10月至11月期間,韓某多次為小婷補課,其利用幫助小婷補課的機會,在學校辦公室及其車內,採取親吻摟抱、撫摸胸部和下體的方式對小婷進行猥褻,並以不讓小婷通過考試等為由威脅小婷不得告訴他人,並對小婷持續進行猥褻。2015年4月,韓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韓某身為人民教師,對未成年學生負有保護和教育的特殊職責,其利用這一便利條件,對幼女進行性侵害,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決韓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