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場。 法院供圖 攝
審理現場。 法院供圖 攝
徐州一12歲少年施救落水同伴時不幸溺亡。其父母痛失愛子後,由於不滿獲救者“不知感恩”,將獲救少年及其監護人以及水塘的責任單位告上法庭。6月14日上午,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獲救方承擔公平責任,判決補償8萬元;水塘所在煤礦存在管理責任,賠償8萬餘元。
2015年9月3日,徐州市銅山區12歲的李鶴和幾名同伴到一處偏僻的水塘邊玩耍,一名叫李佳的少年不慎摔倒,離得最近的兩名小夥伴立刻施救,一人在岸邊拉李佳,而李鶴則到其身後用力往上推。不料在施救過程中,李鶴也跌落到池水中,很快就不見了蹤影。李佳在小夥伴的幫助下爬上岸,保住了性命。
李鶴落水後,周圍的村民聽到呼救趕到現場營救,可是根本見不到孩子的身影。接到報警後,110、119營救人員和村民們一起,進行了地毯式搜救。到了當天午夜,李鶴終於被打撈上岸,可是早已沒有了生命體徵。若干天后,李鶴的家人向當地派出所為孩子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然而,申請被相關主管部門否定了。因為李鶴是未成年人,相關政策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證自身生命安全的情況下見義勇為,所以相關部門沒有批准對李鶴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在訴狀中,李鶴的父母還將水塘所處的周屯村委會以及王莊煤礦同時列為被告人。他們認為,周屯村委會是池塘的實際使用人,理應負有管理責任;而王莊煤礦的採煤生産是造成這個危險池塘産生的直接原因,煤礦不僅沒有消除危險,反而在長達20多年裏對塌陷地區不管不問,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家人在訴狀中,對三被告人提出了各項補償和賠償金額為40萬餘元。
此案曾于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6月14日上午,銅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獲救方本身沒有過錯,沒有賠償責任,但承擔公平責任,因此判決補償8萬元;涉案水塘位於周屯村,該土地一直由王莊煤礦徵用,王莊煤礦存在管理責任,賠償8萬餘元;被告周屯村委會對涉案水塘既沒有管理權也未實際使用或取得收益,故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結束後,李鶴的父親對判決結果表示不上訴。他説,之所以告上法庭就是想給孩子一個説法。獲救的孩子一家人只在出事後第二天露了一面,連個感謝的話都沒有,之後再沒有露過面,這種態度讓他們一家人都很氣憤。宣判結束後,獲救孩子的父親也表示不上訴。(文中涉案未成年每人平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