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昨日,記者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獲悉,近期,法院下發民事判決書,要求被告陳某在十日內支付拖欠的河馬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2萬餘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房屋租金利息。至此,我市首例因違約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案件審結。
惡意拖欠租金將納入信用記錄
河馬石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是我市首個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于2010年配租入住,市南、市北(含原四方區)、李滄三區2000余戶家庭陸續入住該小區。配租入住後,個別家庭無正當理由長期拖欠租金,並造成惡劣影響。2013年下半年開始,項目管理部門市北區房産經營管理中心對第一批24戶惡意欠租家庭送達了律師函,大部分欠租家庭在收到律師函後主動補繳租金,另有5戶仍拒不繳納租金。經法院調解,有4戶家庭陸續補繳租金,被告陳某仍未按規定補繳拖欠租金。近期,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判決,判決被告限期十日內支付合同期內所有欠租同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房屋租金利息。
目前,我市正在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領域,當事人騙取住房保障、惡意拖欠租金等行為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特殊困難家庭可申請租金減免
另據了解,根據我市相關政策規定,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項目租金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積與原房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房租,其餘部分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
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因特殊情況造成支付房租特別困難的(實際負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群體),可提報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租金減免。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額度為實際負擔租金標準總額的50%,一次減免最長期限為1年。
租賃週期設定上,原則上3年為一個租期,租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續租。續期租金另行調整,在租期屆滿3個月前公佈執行。(記者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