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失火放毒霧致果樹絕産 一審判賠27萬元

2016-06-03 16:18:14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一化工廠生産聚四氟乙烯的車間發生火災,冒出的有毒煙霧致使1600余米外的一片果園受損嚴重。 據了解,2013年6月2日,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火災産生的有毒煙塵給膠州33家果農的果樹造成嚴重的損害,導致受害果樹當年基本絕産。

   一化工廠生産聚四氟乙烯的車間發生火災,冒出的有毒煙霧致使1600余米外的一片果園受損嚴重。33戶果農的果樹幾天內樹葉乾枯,果實掉落,最終導致絕産。測算損失後,33戶果農向化工廠討要經濟補償卻遭拒,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補償33名原告經濟損失272045元。

   據了解,2013年6月2日,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火災産生的有毒煙塵給膠州33家果農的果樹造成嚴重的損害,導致受害果樹當年基本絕産。2013年6月8日,膠州市農業局對受損果園的果實受損率進行了測算。2013年7月19日,膠州市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受損果農的經濟損失作出評估報告,後化工有限公司拒不賠償果農經濟損失。

   庭審中,被告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辯稱:發生火災不等於造成了環境污染,果農們稱冒出的有毒煙霧造成果樹絕産,對此應提供環保部門等專業機構的環境檢測報告,證明發生火災時産生了煙霧且該煙霧含有有毒物質並到達了涉案果園並對果樹的成長環境造成了污染;果園距離失火廠房有數公里之遠,且中間有高出地面數米的高速公路,高速路兩側均種有高達數米的防護林,因此火災事故産生的有毒物質,能否穿過兩道防護林及高速公路到達數公里之外的果園持懷疑態度;若不能證明火災造成果園環境污染,該案係一般的侵權案件,對此果農應舉證證明發生了侵權行為、被告存在過錯、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事實;就果農的損失數額而言,其提交的評估報告等證據均是單方委託,事前未徵得化工有限公司的同意,證據的形式存在重大瑕疵,對此申請製作相關報告的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果農舉證證明在火災發生前的2013年5月26日~27日,出現暴雨大風天氣,風力達九級,因此考慮果木減産也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影響,原果農告主張由被告化工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理由不夠充分。另外,綜合考慮到涉案果樹的樹齡及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並非其故意造成的濃煙污染,結合果木確實減産的客觀事實,根據公平原則,應以化工有限公司給予果農適當經濟補償為宜。最終,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庭審中,化工有限公司訴稱,33名果農沒有提交確鑿的證據證明損失實際發生及損失的具體數額,33名果農並未完成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火災與33名果農損失沒有因果關係,自己不應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請求駁回果農的訴訟請求。33家果農則辯稱,2013年6月2日以生産銷售聚四氟乙烯為唯一經營範圍的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火災造成其車間倒塌、停産和産品的劇烈燃燒,火災當天在果園勞作的果農有兩人因吸入有毒氣體到醫院接受治療。次日,果樹的葉子開始萎縮斷水。火災後三四天果樹的樹葉乾枯、落葉,果實開始掉落,前後5天的時間樹上的果實大部分掉落,幾乎造成絕産。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嚴重背離客觀事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庭後,法院將組織各方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市中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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