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沂南:亡夫生前做擔保 妻子需要擔責嗎

2016-01-28 15:21:11 來源:大眾網 作者:崔洪英 責任編輯:陳永 字號:T|T
摘要】沂南縣宋先生兩年前給一位親戚做了貸款擔保,3個月前,宋先生發生車禍死亡。也就是説,保證人死亡時,如果保證責任還未産生,繼承遺産的家屬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反之,保證人的遺産應該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沂南縣宋先生兩年前給一位親戚做了貸款擔保,3個月前,宋先生發生車禍死亡。他的妻子想知道,她是否還要替丈夫履行擔保責任,如果貸款的親戚還不上款,銀行會不會起訴她來還款。

  兩年前,宋先生的一位親戚朱某想蓋養殖場養豬,向銀行貸款30萬,貸款期限為3年,找了宋先生作為擔保人。然而,2015年11月份,宋先生因車禍而死亡,其妻周某在給丈夫辦完喪事後想起丈夫曾給人做擔保一事,心裏有些不安,“現在只剩下我們孤兒寡母,日子不好過,如果那親戚還不上貸款,銀行會不會起訴我呀?”

  關於擔保人死亡,其家屬還有沒有繼續擔保的義務,記者諮詢了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的倪秀偉律師。她説目前司法解釋還沒有就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死亡是否還需承擔保證責任作出明確規定。那麼,作為繼承保證人遺産的家屬,是否應該承擔保證責任,關鍵在於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是否已經産生。

  也就是説,保證人死亡時,如果保證責任還未産生,繼承遺産的家屬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反之,保證人的遺産應該用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此説來,宋先生在死亡時,由於還款期限未到,保證責任並未産生,其妻子雖繼承了他的遺産,但並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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