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舉報人最高可獲10萬元 日照通報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2016-01-21 13:49:25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真美子 字號:T|T
摘要】1月21日上午,日照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內容和實施情況,對《辦法》出臺的背景、起草的依據和過程等進行解讀,並對日照市2015年度禁毒工作情況進行了介紹。

  1月21日上午,日照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內容和實施情況,對《辦法》出臺的背景、起草的依據和過程等進行解讀,並對日照市2015年度禁毒工作情況進行了介紹。

  據通報,為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建立並規範全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根據《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禁毒工作的實施意見》,省財政廳、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了《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界定舉報人主體。舉報人是指以各種形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個人,不包含在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二是明確舉報適用範圍和獎勵標準。舉報人舉報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吸毒、制販毒、非法製造或買賣制毒物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線索,經查證屬實,對照標準給予舉報人500-1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三是明確獎勵資金來源、兌換和領取流程。舉報獎勵資金由離岸地公安機關同級財政部門承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兌現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嚴格按照工作程式在30個工作日內實施。四是明確違反《辦法》的責任追究。對合適不嚴、偽造舉報材料、通風報信、失職泄密等情況,已經發現,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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