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6日表示,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
針對一些上市公司選擇修改公司章程來避免惡意並購,張曉軍指出,近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議案,擬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購條款,引起市場廣泛討論。對此,交易所發出監管問詢,相關證監局約談公司有關人員,要求公司通過資訊披露,充分、有針對性地解釋相關條款設置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
張曉軍強調,根據《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證監會依法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張曉軍表示,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 創業板 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欣泰電氣 退市後,將進入股轉系統設立的專門層次掛牌轉讓,不能在交易所重新上市。目前,行業自律組織正在制定關於先行賠付的相關指導性文件,旨在對賠付對象範圍、賠付標準、賠付工作方案、賠付工作程式等內容做出行業指導性建議。相關指導性文件的制定將在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
證監會強調,資訊披露是上市公司及資訊披露義務人基本的法定義務。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訊,上市公司董監高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切實履行誠信義務。證監會重申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立場,對於任何無視資訊披露法律法規要求、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依法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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