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被曝法官稱即便有搖號資格也不能直接買車
因單位工作疏忽,未代繳李先生2009年度、2010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後單位雖進行了補繳,但2014年李先生申請個人小客車指標時,被告知審核不通過,原因為其未在京近5年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認為單位的疏忽導致其無法取得購車資格,李先生將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單位賠償其經濟損失20余萬元。近日,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訴稱,其于2007年到單位工作。在2014年參加北京市小客車搖號,搖號資格審核結果顯示自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滿5年,沒有通過資格審查。但李先生工資單顯示其已經在2009年、2010年全額代扣了個人所得稅。後來李先生了解到是單位沒有為其代繳個人所得稅。李先生現在無法在北京取得購車資格,故提起訴訟索賠。
對此,單位辯稱其代扣但沒有代繳李先生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存在的,但這只違反了國家關於稅收的法規,並沒給李先生造成直接損失。單位表示,事後已依法為其補繳了個稅,並繳納相應罰款。此外,單位認為購車指標本身不是一種法定權利,不是人身或財産權利,因此單位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客車購車搖號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手段,取得參加搖號資格雖然規定了應連續滿5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即使李先生滿足上述條件,也只能獲得參與搖號資格,故李先生以單位未連續為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侵害其權益為由,要求單位賠償其損失,不具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表示,李先生即便獲得搖號資格,但不能直接導致其獲得實體權益。反之,李先生未能獲得購車搖號資格,也與金錢利益無必然直接聯繫,因此要求賠償金錢損失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