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康達爾擬延遲股東大會召開之後,本以為京基集團和康達爾現任大股東之間的“王見王”也會推遲。但是,在近日證監會給康達爾下達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責令公司最遲于7月31日前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之後,康達爾不得不將股東大會的時間定在7月29日。
目前,康達爾大股東指出的京基集團涉嫌信披違規還未有結果,而京基集團方面提交的更換董事會成員的臨時議案能否被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中也是一個難題。
至於最後誰會勝出,有業內人士分析,康達爾和京基集團的股權之爭有可能在股東大會上見真章。
證監會斥康達爾違規延期
原本應于6月29日召開股東大會的康達爾試圖以京基集團涉嫌信披違規為由拖延股東大會的召開,並表示延期後的召開時間暫定為2016年8月30日(具體召開時間以後續另行發出的股東大會通知為準),股權登記日保持不變。但康達爾推遲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做法遭到了來自深交所和公司眾多股東的質疑。
北京市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根據相關規則,股東大會要在會計年度半年內召開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確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違反的,否則,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措施,比如認定董事會成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
康達爾表示,“在監管部門就京基集團披露的其與林志等12名自然人的關係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結論做出之前,董事會目前認定涉嫌違規的股東在本次股東大會上可以行使表決權或不可以行使表決權都可能導致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存在瑕疵”。
雖然康達爾給出了上述解釋作為延遲股東大會的原因,但是,證監局對於康達爾給出的上述原因並不認同。
7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證監局)向康達爾下發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中顯示,由於公司未能于2016年6月30日前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第四條關於年度股東大會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的規定。
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7月1日深圳證監局向公司告知了擬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推延理由不成立
不服監管再次申辯
據了解,康達爾曾于7月4日向證監局提交了陳述、申辯的書面意見(以下簡稱:《申辯書》)。公司稱,“公司有明確證據證明京基集團在資訊披露中存在虛假陳述,在監管部門就京基集團涉嫌違規問題做出明確結論前,延期召開符合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但深圳證監局認為公司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表示,根據《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應在2016年6月30日前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
深圳證監局表示,對於公司反映的京基集團違法違規事項,證監局正在依法核查過程中。6月23日你公司提交的補充資料,證監局也已納入核查範圍。但該事項不構成公司未按期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合理理由。
同時,對於康達爾舉例的存在其他公司未按期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未被採取監管措施的案例。深圳證監局認為,其他公司案例不構成康達爾免責的理由。
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康達爾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責令公司在收到此決定後5日內發出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最遲應于7月31日前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
7月6日,康達爾以郵件和電話方式送達各位董事通知7月8日召開公司第八屆董事會2016年第五次臨時會議,並審議通過了《關於召開公司2015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將股東大會的日期定在證監會規定的最後期限之前,也就是7月29日召開。
值得一提的是,康達爾董事會已經于2016年7月8日就公司收到《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6]38號)等事宜進行了審議。康達爾稱,公司對《決定書》中採取的監管措施不服,決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矯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