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寶萬之爭”大戲上演的如火如荼之際,康達爾的股權之爭也上升到“對簿公堂”的階段。
在康達爾現任董事會將京基集團提交的議案拒之門外,並推延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期之後,康達爾的部分董事于2016年6月30日收到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傳票。
公告顯示,京基集團起訴公司11名董事侵害京基集團股東權利並索賠4900萬元。與此同時,京基集團還以單獨持股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身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出罷免公司全體董事和監事並重新選舉的議案。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京基集團的突然“上位”,康達爾第一大股東華超投資曾揭底舉報稱,“林志賬戶組的12名自然每人平均為京基集團及下屬企業的員工(含曾經的員工)”,自此,康達爾董事會欲借機尋求證監會的調查結果,準備否掉京基集團的收購資格。
而《證券日報》記者發現,深交所于7月5日針對林志賬戶組的12名自然人一事發佈了監管函稱,京基集團6月21日披露的公司下屬員工和原員工與1月5日披露的內容不完整,違反了相關規定。
可以説,自康達爾股權之爭以來,兩位股東一直被深交所關注,而雙方在林志賬戶組的12名自然人是否為京基集團員工一事上也是爭執不斷。在最後結果出來前,雙方的拉鋸戰恐怕仍要持續。
京基集團起訴11名董事
京基集團公開起訴的原因為:2015年11月26日,康達爾11名董事作出康達爾第八屆董事會2015年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在法定監管及認定機關——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本沒有認定原告存在任何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下,由11名董事超出其職權自行開會認定京基集團存在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並直接決議非法剝奪京基集團作為康達爾股東所依法享有的表決權、對所持股票的處分權、收益權以及繼續購買康達爾股票的交易權。之後,11名董事進一步在康達爾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通知中違規提出只有享有表決權的股東才有權出席會議,進一步侵害了原告的參會權、質詢權。
此外,2016年6月12日,京基集團在康達爾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通知規定的提案期間向11名董事提交了三份臨時提案,京基集團提案內容完全符合法律和章程規定。然而,11名董事卻在2016年6月14日拒絕接受京基集團的提案。
京基集團認為,上述11名董事實施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京基集團作為康達爾股東所依法享有的股東權利,給京基集團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且因被告拒絕糾正其違法行為並且仍在不斷實施新的違法行為而使得京基集團遭受的損失不斷擴大。
鋻於以上起訴原因,京基集團請求法院判決確認11名被告侵害了京基集團作為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利;同時,京基集團還請求法院判決11名董事連帶向京基集團賠償因侵害其股東權利所造成的損失,暫計為4900萬元。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早在6月23日就有媒體披露康達爾避談董事被起訴的報道,但是,康達爾卻在6月24日晚間發出澄清公告稱,“公司全體董事均未收到關於上述報道所涉及案件相關的法院傳票等訴訟文件。”
另有消息顯示,京基起訴康達爾相關董事案件的立案時間是在6月17日。有市場人士質疑“康達爾對於11名董事被告一事不知情是否真實”。其懷疑公司以董事未收到傳票為由玩文字遊戲。“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而訴狀副本一般是與傳票以及送達回證一起發出給被告的。”
雙方持股差距不到1%
資料顯示,京基集團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産開發、酒店服務、資産管理等業務。據披露,京基集團目前持有康達爾約31%的股份,第一大股東深圳市華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在31.66%左右。雙方持股數相差無幾。
《證券日報》記者整理同花順統計數據得知,京基集團從2015年年末至2016年上半年對康達爾進行了多大6次的增持,其持股比例也從5%以下增至了31%。而其中,一直被康達爾董事會所詬病的就是京基集團所持股份“來路不正”。
2015年9月7日,康達爾發佈《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林志、京基集團和王東河于2015年8月31日簽訂了《一致行動人協議》,明確各方作為康達爾股東,將就共同行使康達爾股東權利事宜達成一致行動安排,對康達爾運營過程中需要股東決策的事項保持一致意見,採取一致行動。
此時,林志、京基集團及王東河合計持有康達爾股份9666萬股,佔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為24.74%;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一躍成為康達爾第二大股東。
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2月24日,京基集團先後通過股份轉讓協議、大宗交易等方式將林志和王東河手中的股票收入囊中。
京基員工披露不完整“挨批”
從上述可見,林志等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成為京基集團上位的關鍵。對此,華超投資提交材料稱,林志賬戶組的12名自然每人平均為京基集團及下屬企業的員工(含曾經的員工),華超投資的材料包含12名員工的姓名、在京基集團任職的公司名稱、任職起止時間、崗位,並附上了社保繳費記錄。
康達爾董事會作出決議要求京基集團公開説明這12名曾經的一致行動人是否為京基或其下屬企業的員工或前員工,購股資金是否來源於京基。
不過,據京基集團在《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回應稱“經京基集團核實,其中有2人目前是京基集團下屬企業員工,有3人曾經是京基集團下屬企業員工。”同時,京基集團稱,“相關賬戶買賣康達爾股票的資金並不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京基集團,相關賬戶買賣股票不受京基集團控制”。
對於京基集團的上述回應,深交所于7月5日對京基集團發監管函稱,“公司在6月21日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中表示,林志等13人中有劉彬彬、譚帝土2人目前是你公司下屬企業員工,另有溫敏、陳浩南、楊開金等3人曾經是你公司下屬企業員工。公司1月5日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中內容不完整,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第2.1條的規定”。
深交所稱,希望公司(京基集團)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有律師稱,除京基已承認的5人員工身份以外,如果其他7名自然人也被查實員工身份,且這些人員購買康達爾股票的全部或部分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京基,則京基在收購康達爾時涉嫌構成虛假記載,並且情節嚴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
雙方尋求法律支援
對於林志等一致行動人的身份問題,康達爾董事會與京基集團各執一詞,同時,康達爾董事會以此為由推遲了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開,並多次質疑京基集團的股東身份是否合法。
康達爾法律顧問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公司就公司本次延期召開股東大會之事出具法律意見書稱,公司延期召開2015 年年度股東大會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康達爾《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四條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訂)》和康達爾《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據其披露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 年修訂)》第四條規定顯示:“公司在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
而康達爾給出的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原因則是“由為京基集團在有關資訊披露中存在虛假陳述之嫌疑,董事會目前認定涉嫌違規的股東在本次股東大會上可以行使表決權或不可以行使表決權都可能導致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存在瑕疵,在監管部門就京基集團上述涉嫌違規問題作出明確結論前,延期召開股東大會能夠更好的保護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具有正當理由”。
那麼,康達爾是否能以此為由推遲股東大會的召開呢?
北京市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法院判決京基集團有股東表決權,表明瞭其股權的合法性。因此,上市公司再以股東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瑕疵為由,推遲召開股東大會,缺乏正當理由。”
據了解,深圳市福田法院于6月17日下達判決書,判決康達爾董事會作出的限制股東京基集團表決權、股票處分權、收益權以及繼續購買股票交易權的董事會決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不過,有消息稱,康達爾對深圳市福田法院的判決並不認同,準備進行上訴。
楊兆全表示:“根據相關規則,股東大會要在會計年度半年內召開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確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違反的。否則,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措施,比如認定董事會成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
京基集團再提臨時議案
自從深圳市福田法院對京基集團的股東權益做出有力的判決之後,京基集團便積極的開始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例如提交臨時提案。
2016年6月20日,康達爾發佈公告稱,公司于6月17日收到股東京基集團向公司發來的公司《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21項臨時提案。
京基集團臨時提案的主要內容為,請求在股東大會上罷免公司現任的全體董事和監事並重新選舉新的董事和監事,同時要求公司撤銷《第八屆董事會2015年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並撤回相關案件起訴。
雖然上述臨時提案被康達爾董事會拒絕。但京基集團于7月1日再次以單獨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身份,提請公司董事會組織召集召開康達爾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其提請的18項議案。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京基集團第二次提請的臨時議案包括有:《關於要求公司終止履行與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就康達爾山海上園二、三、四期工程以及康達爾沙井工業園城市更新項目所簽署的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的議案》;罷免7位董事、4位獨立董事、3位監事和提議重新選舉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的議案。 (記者 矯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