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瘋牛病肆虐,我國明文禁止進口巴西牛肉期間,鴻福永佳凍品行的蓋某、閆某,從香港非法運輸入境巴西牛肉303噸。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以牛羊肉、火鍋連鎖為主營業務的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屠宰場從蓋某、閆某處購得涉案牛肉146噸,按照屠宰場負責人及其他員工的證言,這些牛肉被屠宰場重新加工,與自産的牛肉混在一起,換成自有包裝後銷售。
31噸牛肉賣給了菲律賓最大的餐飲企業——快樂蜂公司的在華企業。據該公司負責採購的副總裁俞某供述,該批次牛肉已被銷售到快樂蜂旗下的永和大王總部。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獨家獲悉,蓋某、閆某以及快樂蜂公司副總裁俞某等每人平均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獲刑,福成五豐的涉案人員被另案處理。
疫區牛肉非法入境 公安部督辦此案
2013年6月4日下午,棗莊市警方接臺兒莊區動物檢驗檢疫部門移交的一起食品安全案。接案後,棗莊市食藥環偵支隊與臺兒莊治安大隊民警展開偵查。
辦案人員在嫌疑人還沒有警覺的情況下急赴北京,于6月6日晚,在主要嫌疑人閆某的公司將其抓獲。通過對閆某的審訊和已經取得的證據,警方發現了許多線索,包括閆某的上線、進貨的聯繫人以及一些下線的銷售。辦案人員查扣的牛肉製品堆積如山,每一箱牛肉均被冰凍包裝,然後封箱儲存。
彼時正值巴西瘋牛病肆虐,半年前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聯合下發公告禁止從巴西進口牛肉,而涉案牛肉正是從巴西經香港走私入境的。由於案情重大,棗莊市公安局決定由棗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主辦,從刑偵支隊、特警支隊、臺兒莊分局抽調18名精幹力量組成專案組進行偵辦。
2013年7月16日,公安部將此案列為督辦案件,要求從嚴從快偵破。專案組成立5個月以來,先後前往北京、河北、安徽、江蘇、廣東、深圳、上海、天津等多個省市,將蓋某、閆某等涉案人員全部抓獲。
法院經審理查明,蓋某、閆某在明知國家已經發佈公告禁止從巴西進口牛肉的情況下,自2012年12月以來,先後通過萬安(遠東)有限公司、香港九雅堂食品有限公司、百嘉米格(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康悅公司購買巴西牛肉製品至香港,隨後通過他人將牛肉製品運輸至汕頭,將上述貨物運輸至國內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056萬餘元。
福成五豐進146噸肉 和好肉混著賣
經過政法機關審查,這起特大食品安全案裏的買賣關係逐漸清晰起來。
根據蓋某自述,其在北京經營鴻福永佳凍品行,主要經營進口牛肉,閆某是他的大舅哥,在凍品行工作。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2013年1月至3月,蓋某、閆某從香港九雅堂食品有限公司購得巴西牛肉胸腩連體4櫃(重104噸),從萬安有限公司購得巴西肋條1櫃(重25噸),另購得巴西牛肉胸腩連體一宗(重17噸),將上述巴西牛肉銷售至河北福成五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銷售金額5347992.02元。
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河北燕郊,是知名農業企業,根據其官網介紹,公司的主要産品為牛羊肉、乳製品、火鍋連鎖等,其擁有年屠宰加工10萬頭肉牛的屠宰加工場以及類餐飲直營門店70余家,公司于2004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法院查明,河北福成五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將所購巴西牛肉對外銷售,銷售金額600余萬元。
楊某從2012年6月開始,在河北福成五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擔任負責人,沈某為屠宰場採購負責人(兩人被另案處理)。
根據楊某、沈某供述,楊某作為負責人,對屠宰場牛羊肉的採購和銷售業務具有決定權。2012年11月,楊某決定,沈某代表福成五豐公司屠宰場與蓋某簽訂購買巴西牛腩合同,每公斤34.8元,並向蓋某支付了總價款30%的定金。
兩人交代,2013年2月底到貨1櫃、3月初到貨3櫃,該批牛肉被福成五豐屠宰場重新加工,與屠宰場自産的牛肉混在一起,換成該公司的包裝後銷售,每公斤不低於40元。
2013年4月份,經楊某同意,沈某自蓋某處購買了一櫃巴西牛肉肋條,每公斤單價46元,4月初該批牛肉運到福成屠宰場,被重新加工後,與屠宰場自産的牛肉混在一起,換成該公司的包裝後銷售,每公斤不低於50元。
福成五豐員工劉某、王某、陳某作為證人,證實了楊某、沈某從蓋某處購買巴西牛肉入庫、更換包裝及記賬的過程。鴻福永佳凍品行賬目、鴻福永佳凍品行與萬安公司之間的對帳單,也證實了2013年1月至4月期間,鴻福永佳凍品行購買巴西牛肉的數量及銷售去向和金額。此外,購買合同、定金支付憑證、付款憑證、河北福成五豐食品有限公司轉賬支票、進賬通知單、轉賬憑證等,都成為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
快樂蜂被捕副總:31噸肉賣給旗下企業
法院還查明,2013年2月至4月,蓋某、閆某先後從萬安有限公司購得巴西胸腩連體牛肉一宗、從康悅公司購得巴西胸腩連體牛肉一宗,非法運輸至汕頭後,將其中31噸巴西胸腩連體牛肉賣給孫某。
孫某又將這批牛肉賣至快樂蜂(安徽)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金額1137878.08元。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快樂蜂食品有限公司將自孫某處購買的巴西牛肉加工後銷售,銷售金額110余萬元。
快樂蜂集團官網顯示,該集團是菲律賓最大的上市餐飲連鎖集團,進入中國後,2004年收購了永和大王,2008年收購了北京宏狀元連鎖粥店,2010年收購了廣西三品王牛肉粉連鎖店等。
根據蓋某、閆某的供述,兩人購買到巴西胸腩連體牛肉後,部分賣給了孫某。孫某説他的客戶知道國家禁止進口巴西牛肉,所以不要巴西包裝,蓋某遂聯繫北京禦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楊某,通過該公司將上述牛肉全部更換成禦香苑公司的包裝,並由該公司出具檢驗檢疫證明及發票,之後孫某將上述牛肉銷售至安徽快樂蜂公司,該公司將貨款直接匯至禦香苑公司,禦香苑公司收取費用後將餘款匯給了蓋某。
案發後,快樂蜂公司副總裁俞某也被抓。他供述,他從2010年開始負責採購工作,2013年4月,孫某説有一櫃巴西胸腩連體牛肉要賣,其要求必須提供發票和檢驗檢疫證明,孫某表示可以更換包裝並提供發票和相關資質,其看到相關資質後同意購買,購買的該批次牛肉已經被銷售到永和大王總部。
快樂蜂食品公司員工潘某、祝某也證實,2013年4月份,公司購買了一批牛肉,牛肉的包裝都是北京禦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的資質手續是貨到後一週俞某才交給潘某的,貨款通過網銀匯款至北京禦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禦香苑公司庫管馮某作證稱,該公司的楊某安排其填寫一張一批牛腩的外協貨的出庫單,所謂外協貨是指,貨物本身不是由北京禦香苑食品有限公司採購、銷售的,僅為該公司更換包裝的貨物。
禦香苑公司出納張某作證稱,2013年4月22日,楊某交給其一張牛腩的出庫單和一張開票資訊,讓其開具受票方為快樂蜂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一共開具了11張發票,後快樂蜂公司向禦香苑公司轉賬付款,楊某安排張某留下加工費後將餘款匯至閆某家屬的賬戶。
快樂蜂公司牛腩入庫單、記賬憑證、生産領料序時表,北京禦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相關資質文件、向禦香苑公司付款回單、禦香苑銀行交易記錄,閆某家屬的銀行交易記錄,禦香苑公司給快樂蜂公司出具的發票等書證,均與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相互印證。
專做半成品菜企 造禁令前檢疫證明
法院查明,2013年2月至4月,蓋某、閆某先後從萬安有限公司購得巴西小條牛肉一宗,將其中的25噸肉賣給孫某,孫某將肉賣至蘇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金額1309751.64元。
蘇州味知香公司是香港味知香集團旗下子公司,專業生産半成品便捷菜,代表菜包括蠔油牛柳及火鍋系列,曾獲得“全國綠色健康放心食品”稱號。
蓋某、閆某供述稱,2013年3月28日,其從3櫃巴西黃瓜條牛肉中拆貨1597件賣給孫某,孫某將肉賣至蘇州,蘇州客戶要求出具檢驗檢疫證明,蓋某就將國家出臺禁止之前的檢驗檢疫證明(該證明與貨物的生産日期不符)交給了孫某,蓋某還聯繫上海益潔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給其蘇州客戶開具了發票,該蘇州客戶將貨款匯至上海益潔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益潔公司又將貨款匯給蓋某。
兩人還交代,2013年3、4月份,孫某從蓋某處購買了一整櫃1180件巴西肋條牛肉賣給了味知香公司,蓋某根據孫某提供的資訊給味知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2013年4、5月份,孫某再次從蓋某處買肉,轉賣給蘇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後蓋某根據孫某提供的資訊聯繫上海的公司給味知香公司開具了發票,味知香公司將貨款直接匯給了上海的公司。
蘇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採購部經理胡某作證稱,涉案牛肉隨車有檢驗檢疫證明。其未對檢驗檢疫證明認真核對,不知道國家禁止進口巴西牛肉,上述牛肉都已經被蘇州味知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後銷售。
法院還查明,2013年2月至5月,蓋某、閆某先後從萬安有限公司購得巴西胸腩連體牛肉一宗、巴西肋條一宗,從康悅公司購得巴西胸腩連體牛肉一宗,從百嘉米格公司購買巴西西冷一宗後,將其中28噸巴西胸腩連體牛肉、9噸巴西肋條牛肉、10噸巴西西冷銷售至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675473元。
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潘某作證稱,公司從蓋某、閆某處買過肉,但蓋某告訴其貨有手續。
另外,2013年5月,蓋某、閆某還從百嘉米格公司(香港)食品有限公司購得巴西牛肉2櫃(重54噸),將其中27噸肉賣給王某,王某又將肉賣給潘某,潘某將肉更換包裝,還未來得及銷售就被公安機關查獲。蓋某、閆某剩餘的27噸巴西牛肉運至北京途中,途經臺兒莊區境內時,被臺兒莊區獸醫衛生監督所查獲。
法院: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4年7月1日,棗莊市臺兒莊區檢察院將蓋某、閆某等人公訴至臺兒莊區法院。
法庭上,蓋某、閆某以及快樂蜂副總裁俞某等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案件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沒有引起重大疫情,被告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俞某的辯護律師認為,俞某是在履行公司職務期間,為了公司利益實施的犯罪行為,本人沒有從中獲取利益。快樂蜂公司出售牛肉後未引起市場不良反應,社會危害性小,故請求法庭對俞某從輕判處。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蓋某、閆某、俞某等人違反國家禁令,購買、銷售從疫區進口的未經檢疫的牛肉類製品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5年7月30日,法院以上述罪名判處蓋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600萬元;判處閆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判處俞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80萬元。
法院同時判令,孫某、俞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嚴禁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律延伸
消費者維權 需證明食品與損失間的因果關係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如果消費者因購買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其訴訟有效期可長達10年。但此類維權,也有一定要求:消費者不僅要舉證買了涉案商品,還要舉證證明食用及受到損害的事實,並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關於防止巴西瘋牛病傳入我國的公告,2012年12月7日,巴西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緊急通報,一頭13歲的母牛被確診為巴西首個瘋牛病病例。
為防止巴西瘋牛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生産安全和人體健康,從2012年12月19日公告發佈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巴西輸入牛及其相關産品,對2012年12月7日至本公告公佈日已進口的巴西牛肉及其産品,由進口商召回;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巴西的牛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蓋某等人從2012年12月開始銷售涉案牛肉,直至2013年7月案發,一共銷售了8個月,按照多名被告人的説法,其間部分涉案牛肉已經賣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買到涉案牛肉,或吃到了涉案牛肉,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能否索賠?
對此,對民事法律頗有研究的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垂坤明確表示,消費者有權索賠。
周垂坤律師表示,消費者可以持醫院開具的證明和單據,要求商家承擔醫療費用,不但如此,還可以起訴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賠償金。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除了起訴索賠,周垂坤律師告訴記者,消費者還有另外4種方式維權:可以與商家協商,尋求和解;可以向消協投訴,尋求幫助;可以向工商、衛生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處罰;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食品安全犯罪。
不法企業非法銷售涉案牛肉達8個月,流入終端市場的涉案牛肉至今已有3年時間,那麼,如果消費者此前購買、使用了涉案牛肉,起訴維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周垂坤律師表示,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産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後喪失,因此當下消費者如果看到了報道,現在起訴維權,仍未超過訴訟時效。
周垂坤律師表示,因食品引起的維權訴訟有兩種案由,一種是合同違約之訴,另一種是侵權之訴,即購買食用食品後人身權益遭受損害引起的訴訟。
律師告訴《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消費者在這兩種訴訟中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不一樣。在違約之訴中,消費者僅需要對購買過涉案商品且商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舉證;而在侵權之訴中,消費者要舉證買了涉案商品,還要舉證證明食用及受到損害的事實,並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文/楊國華 江丞華 毛佔宇 實習生 陳亞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