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600多家上市公司修改章程 或損害中小股東權益

2016-09-26 16:04:0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桑彤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今年以來,A股市場已有600多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一些公司條款顯示出的“過度防禦”,賦予了部分股東一票否決權。

  繼中國寶安、伊利股份被問詢後,9月22日方大集團發佈公告稱,收到交易所下發的問詢函,要求對公司審議通過的修訂《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相關事項做出核查説明。

  今年以來,A股市場已有600多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一些公司條款顯示出的“過度防禦”,賦予了部分股東一票否決權。那麼,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又如何得到保障?

  防控制權旁落 不少公司增設反惡意並購條款

  今年,A股市場的股權之爭愈演愈烈,最具影響的當屬“萬寶之爭”。為保障權利,不少A股上市公司未雨綢繆,掀起修改公司章程的浪潮。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A股市場已有超600家的上市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佔上市公司總數的20%以上。不少公司增設反惡意並購條款,以防控制權旁落。

  6月底,中國寶安股東大會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獲得了通過。在公司原章程中的第十條內容中加入“當公司被並購接管,在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未屆滿前如確需終止或解除職務,必須得到本人的認可,且公司須一次性支付相當於其年薪及福利待遇總和十倍以上的經濟補償,上述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已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7月雅化集團公告披露,對公司章程中的10處進行了修改,包括將負有報告義務的5%持股比例降低至3%、董監高無故提前被解除職務將獲10倍賠償等條款。

  觀察發現,“金色降落傘”和“驅鯊劑”策略是上市公司反制惡意收購最常使用的條款。

  “金色降落傘”策略,是指目標公司與其董事及高層管理層、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在相關條款中約定,在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時,相關人員不管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解職都將獲得鉅額補償金。

  而“驅鯊劑”策略,是一種比較溫和的反惡意收購戰術,主要是在公司章程中設立一些條款,增加收購者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難度。例如,提高董事提名的門檻、降低收購人持股變動觸發披露義務的法定最低比例或增加相應的報告和披露義務等。

  一些條款“防禦過度” 合規性遭到監管層質疑

  雖然眾多上市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有意提高門檻以緊抓控制權,但一些條款防禦過度遭到了監管層的質疑。

  山東金泰、中國寶安、雅化集團、華神集團、隆平高科等多家欲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司,均接到過交易所的問詢函,要求上市公司對修改公司章程的合理性做出説明。

  近日,被陽光保險舉牌的伊利股份,8月份就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規定,“投資者持有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後,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3%時,需要向董事會通報”。對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項的表決通過比例提高至參加股東大會的四分之三以上。

  9月,方大集團也修訂了《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主要提高了股東大會通過章程修訂案及新增發行股份的表決比例至參加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提高了董事會通過章程修訂案及新增發行股份的表決比例至全體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

  上交所和深交所已分別對上述兩家公司發了問詢函,要求補充披露將上述事項表決通過條件設置為四分之三以上的依據及必要性。該條款是否會導致賦予部分股東一票否決權?是否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廣東深長城律師事務所認為,儘管《公司法》大大加強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對的,對股東“一言堂”即可以制修章程,並非毫無限制。

  大股東強勢 中小股東或淪為“局外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現在改成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雖未違反《公司法》,但大股東不能為了一己之利限制中小股東的合法權利。”有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表示。

  根據半年報數據顯示,方大集團直接、間接控制公司表決權最多的主體為公司董事長熊建明,其控制的表決權比例達15.41%;伊利股份的第一大股東呼和浩特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僅為8.79%,另有四名董事、高管在前十大股東中,持股比例分別為3.91%、1.39%、1.38%、1.32%,合計持股比例達16.79%。

  由於表決權是佔“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比例,小股東往往很少出席,剔除一定比例的小股東數量後,大股東持股比例很可能超過四分之一。這也就意味著大股東或關聯方具有了一票否決權的可能性。

  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長、天津財經大學校長李維安表示,中小股東不是上市公司的“局外人”。公司治理流程非常重要,不能因為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強勢而輕視小股東。董事會是公司決策中樞,也是各主體表達利益訴求的平臺,不能被單一主體控制,需要具有第三方的獨董來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獨立董事應為維護中小股東利益而“發聲”,在治理實踐中積極主動發揮自身作用,而不是淪為“附庸”和“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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