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3日訊 河北保監局今日開出2016年第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表示,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5年2月至12月期間,任命陽光財險邢台中支臨時負責人時間超過3個月。
河北保監局認為,陽光財險河北省分公司任命臨時負責人超過3個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給予陽光財險河北省分公司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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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3日訊 河北保監局今日開出2016年第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表示,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5年2月至12月期間,任命陽光財險邢台中支臨時負責人時間超過3個月。
河北保監局認為,陽光財險河北省分公司任命臨時負責人超過3個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給予陽光財險河北省分公司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