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山東供熱取消報停費 室溫標準提高到18度
今天上午,為規範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品質,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山東省供熱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下午,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副廳長宋守軍通報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特殊困難家庭將享受政府補貼採暖,室溫標準提高至18度,取消報停費,按照用熱量收費,擴大清潔能源供熱比例,強制熱企、開發商供熱驗收,六種危害供熱安全行為將受罰。
全省供熱總面積7.49億平方米,普及率63%
截至2013年底,全省45個設市城市、55個縣城實行了集中供熱,總面積7.49億平方米,管網總長度約2.2萬公里,普及率63%。
在全省供熱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影響供熱可持續發展的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顯,既影響了供熱品質和安全,又制約了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亟須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2007年,省政府頒布的《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對推進供熱事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供熱事業的發展上來看,已有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約束力、執行力不強,不能適應供熱行業管理實際需要。2008年以來,國家、我省先後修訂和頒布出臺了多部涉及到供熱行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近幾年,全省在理順供熱體制和健全發展機制上進行了科學探索和大膽創新,積累了許多成熟經驗做法,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予以固定並加以推行。
《條例》立法過程堅持開門立法、科學立法的原則,廣泛徵求意見,保障了立法品質。2011年以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省人大的安排,積極組織力量,廣泛調研座談,起草了《條例》草稿。2013年3月,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送12個省直相關部門完成會簽;5月,《條例》草案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並通過山東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8月29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9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一審;11月25日,第五次會議二審。今天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審,並順利獲得通過。這幾次審議期間,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城鄉環境資源委分別按照各自職責,通過專題調研、網上聽證、專門立法諮詢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條例》草案充分吸收了這些意見和建議,體現了開門立法和立法的公開、公正性,實現了條文內容高水準、高品質。
特殊困難家庭政府補貼採暖,室溫標準提高至18度,取消報停費
《條例》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立法宗旨,針對全省供熱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問題,突出重點,大膽創新,針對性、可操作性強。《條例》的主要內容體現為“六個突出、一個明確”:
(一)突出政府主導,體現出供熱的公益性。《條例》規定,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供熱保障體系和供熱管理協調機制,提高供熱保障能力。《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於補貼供熱企業成本與價格倒挂虧損、延長採暖供熱期限、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舊住宅區供熱經營設施改造等。對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家庭,實行政府採暖熱費補貼。
(二)突出服務民生,體現出供熱的公用性。一是提高供熱室溫標準。2007年出臺的《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規定供暖標準為不低於16度。根據新修訂的設計規範,同時考慮我省建築節能、既有建築和供熱節能改造成效,建築保溫性能得到明顯改善,將室溫標準提高至18度的時機成熟。《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度。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應當減收熱費。二是取消用戶採暖“報停費”。雖然供熱具有戶間傳導等特殊性,但是否接受用熱服務是用戶的權利。有的市地規定不用熱也要交一塊費,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取消停暖費,成本增加可通過調整價格、納入補貼等渠道解決,從而使複雜問題簡單化。《條例》規定,用戶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三是禁止供熱“連坐”。對於老的串聯式供熱系統,因有的用戶欠交熱費,上下鄰里都得停暖,深為群眾所詬病。《條例》規定了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戶欠交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四是供熱企業要向最終用戶收取供熱費。物業公司等社會單位管理換熱站的小區,出現供熱品質糾紛,物業公司與供熱單位常常推諉扯皮,主要是供熱責任不清導致的。《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熱費。從而形成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有利於保護用戶利益。同時有利於加快直供到戶體制的形成。
按照用熱量收費,擴大清潔能源供熱比例
(三)突出節能減排,促進供熱可持續發展。一是深化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節能減排管理,實施系統節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二是加快供熱計量收費改革。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是供熱計量改革的最終體現。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我省供熱改革的技術、設備已經成熟,政策、籌資機制日趨完善,具備全面推進的條件。《條例》規定,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三是擴大清潔能源供熱。《條例》規定,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供熱的規劃;具備天然氣供應條件且氣源充足穩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並將供熱系統接入供熱管網或者採用清潔能源供熱。四是實行供熱能耗考核。將供熱能耗納入領導責任目標考核體系,節能得獎勵、浪費受懲處,避免發生敞開口供熱、無節制燒煤的現象。《條例》規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實施供熱系統能耗統計、監測和考核評價制度。
強制熱企、開發商供熱驗收,六種危害供熱安全行為將受罰
(四)突出工程規劃建設管理,著力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條例》規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二是理順供熱工程建設程式,明確建設責任。供熱是系統工程,由於建設、運營、管理等環節脫節,系統參數不匹配,往往造成供熱運作不暢的遺留問題。《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徵求供熱主管部門意見。對具備供熱條件的,確定供熱方式及供熱單位,並提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供熱經營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設計、建設。三是強化供熱工程竣工驗收監管。供熱工程竣工後,供熱企業、房地産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驗收進行監督。房地産開發項目未取得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的,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五)突出規範運營行為,保障供熱安全穩定運作。一是加強供熱安全生産管理。《條例》規定,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則;供熱企業應當對其負責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其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運作;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對高溫高壓等重要供熱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條例》還列出了六種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禁止行為。二是推行供熱運營一體化直供到戶。供熱企業把熱賣給物業等中間機構,再由其轉賣給用戶,這些機構往往缺少專業管理隊伍,供熱品質難以保障,是産生矛盾糾紛的集中節點。《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經營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限期取消,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後向供熱企業移交,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管理、並網運營。三是確立了供熱經營設施維護責任。與《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銜接,供熱專營單位使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維修養護;室內供熱設施,為用戶自有財産,由用戶自行負責維護,其分界點為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條例》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四是推行供熱規範化服務。《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規範化服務,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式,公開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並在採暖供熱期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企業供熱品質和服務品質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公開投訴電話、信箱等,並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六)突出統籌城鄉供熱設施建設,助力新型城鎮化發展。隨著新型城鎮化步伐加快,小城鎮、農村新型社區冬季供暖配套不容忽視。《條例》對此做出了規定,城市、縣城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對既有住宅小區補建供熱設施作出安排;城市、縣城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將供熱設施逐步向鎮和農村社區延伸。支援有條件的鎮和農村社區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七)明確法律責任規定,為加強執法監管提供依據和保障。為體現法規的嚴肅性,《條例》對應相關禁止性規定內容,分別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不但對供熱企業違反規劃、不能保障供熱品質、危害公共安全等行為進行處罰,同時對用戶影響供熱安全、違規用熱等行為也設定了罰則。《條例》還對行政主管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表現進行了羅列,增強了法規執行的可操作性。(記者 劉明明 通訊員 劉慶堂 王小強)
初審編輯 闞金劍
責任編輯 王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