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濟南重罰環保違法 向飲用水源排污最高罰100萬
為進一步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環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準,濟南市環保局日前發佈了《濟南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該基準分為9個類別,共有239項。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置排污口造成飲用水污染的,且經責令逾期不拆除的,可處100萬元罰款。
特大水污染事故 責任人罰薪半年
《裁量基準》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
記者注意到,造成水污染事故後,不僅要對責任企業進行處罰,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標準為,發生一般水污染事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20%的罰款,以此類推,較大水污染事故罰款30%,重大水污染事故罰款40%,特大水污染事故,罰款50%。
暴力阻礙現場檢查 處10萬罰款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將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阻礙現場檢查;聚眾圍攻執法人員;逃匿或隱匿拒不接受檢查或配合檢查;隱匿或銷毀環境違法證據;教唆他人阻礙現場檢查等行為,將被處10萬元罰款。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排污口 最高可罰100萬
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造成環境危害的,將被處50萬元罰款。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置排污口的,當事人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0萬元罰款,因設置排污口造成飲用水污染的,且經責令逾期不拆除的,處100萬元罰款。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當事人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0萬元罰款,特別嚴重造成環境危害的處50萬元罰款。
養殖廠污染空氣最高罰5萬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製革、橡膠、骨膠煉製、骨粉、魚粉、生物發酵、飼料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加工、生産活動,未遠離居民居住區,未採取措施防治惡臭氣體對附近居民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的,當事人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00元罰款;若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將處5萬元罰款。
同時,對於堆場周邊未配備高於堆場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的,將處以1000至3萬元罰款。(于瀟瀟)
初審編輯 闞金劍
責任編輯 王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