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山東惠民新政:居民大病保險不再受病種限制
從今年起,山東開始全面實施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開展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大病”將不再受病種限制,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這一惠民舉措將有效解決群眾因大病致貧、返貧問題。
新生兒出生即享大病保險 報銷比例分段執行
根據《意見》,我省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新生兒按當地規定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
居民大病保險採取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的辦法。參保居民一個醫療年度發生的住院(含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給予補償。
2014年,我省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萬元,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醫療費用的數額分段給予補償。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不低於50%的補償,1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不低於60%的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
根據意見,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商業保險機構。2014年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32元。
原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險一年內仍執行
對於“重大疾病”,我省之前執行的是對20類重大疾病納入大病保險保障範圍。《意見》明確,2014年,農村居民患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耐多藥肺結核、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等20類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單獨進行補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3%補償,1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17%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城鎮居民患20類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險不再執行20類重大疾病補償政策,統一按醫療費用額度進行補償。
2014年因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政策過渡産生的超出籌資標準32元以上的大病保險資金缺口,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測算認定後,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政府負擔。(于瀟瀟)
初審編輯 闞金劍
責任編輯 王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