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廳局級幹部出訪約法三章 2年內不超過1次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接受境外中資企業和華人華僑“應邀出訪”
◆出訪團組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組織“團外團”和攜帶配偶子女同行
◆嚴禁變相公款旅遊,嚴禁向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問題,一直是群眾和社會關注的熱點。為回應群眾關切,山東對廳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約法三章”,作出明確規定。
首先是降低總量,對出國人員的數量和次數嚴格控制。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原則上2年內不超過1次或1個任期內不超過2次;各市黨政正職、政府副職和省直部門、單位正職確因工作需要,每年因公臨時出國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工作的政府副職和外事、商務部門廳局級人員,嚴格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排。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訪。已離(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
針對以往“應邀出訪”出現的種種亂象,山東規定,除企業負責人確有必要專程赴國外處理本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外,其他人員不得應境外中資企業(含各種所有制的中資企業)應邀出訪。不得接受海外華僑華人和外國駐華機構邀請,嚴禁通過仲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
對出訪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作出嚴格規定。出訪團組人員構成要“少而精”,符合任務需要,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通過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方式在代表團正式名單外安排無關人員跟隨或分行。嚴禁派人為出訪團組打前站。不得攜帶配偶和子女同行。每次出訪通常不超過2個、最多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非確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訪。在外停留時間最多不超過10天。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
出國活動要節儉、務實、高效。出訪團組出訪任務必須嚴格限定在組團單位業務主管範圍內,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要佔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團組應配備具有相應外語水準的專職或兼職翻譯,嚴禁變相公款旅遊,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出訪團組要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鋪張浪費,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用餐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住宿安排標準間。嚴禁向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省委、省政府特別強調,這一規定是對確有必要出國執行公務的最高限量,不能曲解為可以享受的因公出國待遇,不能據此要求輪流出國。
正省級領導、副省長
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
據記者了解,山東對省級領導出國也作出嚴格規定:正省級領導、副省長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的副省長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級領導1個任期內出訪不超過2次或2年內出訪不超過1次。(滕敦齋 趙 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