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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糾紛訴源治理助力社會治理創新

發佈時間:2020-09-25 16:58:52 | 來源:光明網 | 責任編輯:牛志鑫

作者:江西省委黨校第56期中青班學員湯媛媛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隨著我國社會轉型和利益調整加速,近年來行政糾紛表現出代數級增長、化解難度大、程式空轉嚴重等特點,存在“四高一低”現象(上訴率、信訪率、申請再審率、駁回再審申請率高,政府敗訴率低),不僅耗費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也對政府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形成了挑戰。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行政糾紛及其化解情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依法行政乃至國家治理水準。推進行政糾紛源頭治理,將新時代“楓橋經驗”引入行政糾紛化解,是立足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的重要舉措,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圍繞三贏目標,樹立行政糾紛訴源治理新理念

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三十餘年來,發揮了保障公民權利、監督依法行政、助建法治政府的巨大作用。目前行政審判中出現的諸種問題,反映了行政爭議實質解決制度供給不足,嚴重時甚至可能造成“三輸”後果(即當事人輸了官司、政府輸了民意、法院輸了信任),需要推動行政糾紛化解的觀念創新和模式轉型。因此,要大力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實現矛盾糾紛及時、高效、源頭化解。行政糾紛的訴源治理有助於實現三方共贏:

一是當事人贏得權利保障。由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工所決定,法院以行政行為合法性為審理對象,不能越俎代庖作出行政行為,這就導致當事人訴求有時難以通過訴訟得到實質解決,即“案結事不了”“紛定爭不止”。在行政糾紛成訴前,通過行政機關自行改正或行政復議等內部糾錯,可以主動調整深層權利義務關係,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最優路徑。

二是行政機關贏得權威。在法治中國建設的大背景下,提升政府權威既源自踐行為民服務的初心使命,也需要涵養依法行政的法治定力。由行政機關主導化解行政糾紛,其意義不止是減少矛盾糾紛激化成訴,更在於倒逼行政機關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依法科學決策意識,減少行政“亂作為”“不作為”,樹立法治政府形象。

三是法院贏得司法公信力。行政訴訟“審判難”“執行難”極大損害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任。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同時,要築牢審判這道化解行政糾紛的最後防線,強化行政審判的引領力、既判力和終局力,發揮行政審判樹立法規範、形成法政策和維護法秩序的功能,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理性認同和情感認同度,減少“信訪不信法”。

把握三維內涵,型塑行政糾紛訴源治理新模式

訴源治理就是要抓早抓小、標本兼治,把行政糾紛化解在前端、在基層、在萌芽狀態,建立和諧的“官民關係”。訴源治理分為三個層面:

一是微觀層面的“訴源同治”。現有行政案件包括“原發性”和“繼發性”兩類,前者主要因行政權行使失范、社會轉型和利益關係調整、甚至國家治理體系不完善引發,其治重在“溯源”;後者是已成訴的行政案件因未得到妥善化解而形成的新訴,其治重在“息訴”。訴源同治既強調在行政糾紛成訴前進行前端治理,又要求化解行政審判階段因判決不公、訴訟成本低、當事人濫訴等原因導致的訴訟的增加,達到減少訴訟存量、遏制訴訟增量之目的。

二是中觀層面的“訴源共治”。主動融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充分發揮行政協商、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各類行政解紛手段的組合優勢,借力自治組織、專家學者、律師等社會力量,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實體化運作,促進行政爭議的訴非分流、訴調對接,形成行政主導、司法終局、多元共治的行政糾紛化解機制。

三是宏觀層面的“訴源根治”。行政關係的和諧從根本上只有靠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才能實現。加強誠信、法治政府建設,提升社會治理水準,優化行政權力配置,加強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法治化,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糾紛;厚植法治社會基礎,提升群眾的理性維權觀念,遏制濫用訴權行為。

縱貫三個階段,優化行政糾紛訴源治理新路徑

把握“訴前”“訴中”“訴後”三個階段,開展行政糾紛全鏈條、精準化施治,推動由終端解決向源頭防控延伸。

一是化糾紛于訴前。訴前糾紛化解要體現“行政主導”特點。行政機關在就重大事項作出行政行為前,應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主體地位和合理訴求,用足行政聽證、法律顧問等制度,探索引入司法機關參與合法性論證,加強法律風險的識別、預警和防控,防止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行為作出後,行政機關可對違法、不當行政行為加強自我審查和糾正,防止行政糾紛激化成訴;在法院立案前進行訴前分流,發揮訴前調解、立案調解等作用,形成化解糾紛的合力。

二是止糾紛于服判。訴中糾紛化解重在提升審判品質。落實繁簡分流機制,通過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將審判力量集中用於疑難複雜、矛盾尖銳案件的審理。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防止因“懷疑司法不公”引發的濫訴行為。激活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實現從象徵性出庭到實質性應訴,營造“面對面”化解糾紛的平等、和諧氛圍,為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提供生動的普法教材。加強裁判文説理及判後釋法,加強對濫訴行為的規制,防止同一件事“滾雪球”式演變為多個訴訟。完善行政訴訟法,借鑒域外的預防性行政訴訟制度,變事後權利保護為事前權利保護。

三是防糾紛于訴後。加強訴後跟蹤回訪,防止拒不執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判決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建立健全府院聯動機制,通過聯合調研、定期例會等方式,加強資訊通報、提示法律風險和統一執法司法尺度。主動延伸司法職能,定期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發揮司法建議促進依法行政、補齊管理短板的作用,重大案件做到“一案一建議”,助力政府依法決策。


文章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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