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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範民辦培訓機構 嚴禁舉辦小學生學科競賽

發佈時間:2018-01-02 10:35:48 | 來源: 新華社 | 責任編輯:牛志鑫

上海市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對民辦培訓機構加以規範。

“兩辦法”明確,民辦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基於相關學段課程標準組織教學,嚴禁拔高教學要求,嚴禁加快教學進度,嚴禁增加教學難度。此外,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應遵守合法性合規性等承諾,並向審批機關備案。

對於民辦培訓機構違反教學要求、從業人員資質不達標、違規使用教材等並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將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公司法》《廣告法》等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為保護少年兒童身心健康,“兩辦法”還規定,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及其延伸類相關培訓(教學)活動的,應當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進度,不得妨礙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時30分。

著眼于減輕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兩辦法”嚴禁面向社會舉辦以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語文、數學、外語等與升學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尤其是嚴禁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其他社會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

同時,嚴禁民辦培訓機構將自身培訓(教學)活動和所開展的競賽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捆綁,影響競賽公平;嚴禁民辦培訓機構將競賽或變相競賽結果以各種形式提供給本市中小學校(含學校教職工),干擾正常招生入學秩序等。

針對培訓機構監管,“一標準兩辦法”提出,上海將建立檢查督導制度,各區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民辦培訓機構開展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年度檢查等工作。同時,將建立民辦培訓機構信用監管制度,強化資訊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逐步建立民辦培訓機構的分級監管和違法失信懲戒制度。(記者吳振東、潘旭)


文章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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