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我國的文物保護再次成為公眾焦點,除了哈爾濱劉亞樓將軍故居等7處文物被拆除事件,以“保護”之名行“破壞”之實的“壯舉”也在全國各地不斷上演:杭州西湖岸邊秋水山莊的“變色記”,廣西南寧宗聖源祠的維修與臨近的樓盤建設“互動施工”,遼寧朝陽雲接寺清代壁畫慘遭“修復”,山東萊蕪一段古長城被鋼筋水泥打造成了“八達嶺”,禮泉古代石佛變成了“水泥佛”……中國的文物保護究竟怎麼了?我們的保護是為了給其穿上盛裝嗎?是為了讓其融入經濟建設的潮流之中嗎?是為了將其“整容塑形”“改頭換面”嗎?
文物保護不可逾越的底線
文物保護是一項專業而科學的工作,事關文物的生死存亡,事關全體社會民眾的福祉,因此必須遵循相應的原則,堅守不可逾越的底線。
這些原則中最為核心的就是“不改變文物原狀”。所謂“文物原狀”並非單一的狀態,實踐操作中需要謹慎分析、科學鑒別、對症下藥。但有一點必須強調,即“文物原狀”一定是健康的、有序的原狀,而既非病態的、雜亂無章的原狀,也非存在安全隱患的原狀,更不是正在遭受各種侵蝕的原狀;那些由於長期無人管理而出現的污漬穢跡、荒蕪堆積、糟朽殘損,也同樣不屬於文物的原狀。所以,文物保護過程中的“不改變文物原狀”必須是剔除了危害文物健康的所有因素後的狀態。
其次是原真性與完整性的原則。保持文物的原狀需要各種支撐,真實性就是其一,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原來的真實性,包括原有的外形和設計、材料和材質、用途和功能、傳統技術和管理體系、環境和位置、語言和其他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産,乃至精神和感覺等;完整性保護是指對文物本體、附屬文物、內外的自然及人文環境等能夠體現文物古跡價值的各個要素進行全方位保護,對其在歷史演化過程中形成的包括各時代特徵、具有價值的物質遺存也要予以充分的尊重。其實原真性和完整性是相互支援、融為一體的,只保留部分的真實性就不是完整性的保護,只保護其中的一部分也不是原真性的保護,兩者在文物保護的實務中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最小干預也是重要的原則之一,即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文物本體及其環境的擾動,特別是“凡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應只用在最必要的部分”。當然,最小干預並不等於不作為,也不等於面對日益的損毀而敷衍了事,尤其當文物瀕臨險境時,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搶救。
使用恰當的保護技術也是文物保護實踐中必須堅持的原則,即在切實保護原有的技術和材料、繼承原有的傳統工藝的基礎上,可使用一些新的成熟技術和工藝,但使用前都必須經過全面的試驗,證明切實有效,且對文物古跡長期保存完全無害,同時又是可逆的,以便一旦有了更好的技術與工藝,此前的操作面可以順利清除。
如何進行文物保護
正確的做法是:修舊如舊而不能煥然一新,祛病延年而不能塗脂抹粉,整飭歸安而不能整容塑形,老當益壯而不能返老還童。
飽經風雨滄桑得以留存的各類歷史文物已形成了自身獨特的容貌、品格與個性,這是與其數百年、數千年的高齡相適應的必然結果,因此對其的具體保護應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多用加固、修補、歸安之法,少動大手術,更忌大卸八塊、徹底更新,原有的可用構件務必保留使用。我國科學保護古代建築第一人梁思成先生最先提出了“修舊如舊”的文物建築保護原則,他認為“把一座古文物建築修得煥然一新,猶如把一些周鼎漢鏡用擦銅油擦得油光晶亮一樣,將嚴重損害到它的歷史、藝術價值”。
陳毅同志在1960年曾強調指出:在文物保護的問題上“寧可保守,不要粗暴”,因為錯保了一處文物是隨時可以糾正的,而破壞了文物的錯誤是永遠無法彌補的;對文物的修繕原則,他説:“一定要保持它的古趣、野趣,絕對不允許對文物本身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這一名言至今仍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如何保持文物原狀,我國著名古建築專家羅哲文先生提出:就單體文物(建築)而言,應從四個方面予以保護,即“原來的造型、原來的結構法式、原來的構件質地、原來的製作工藝”;如果是建築組群,就必須同時保持原來建築時期或歷史形成的健康的內部環境與周邊環境的面貌。所以,保護文物,維持原狀,首先要科學鑒別其現狀中有害和無害的因素,正如青銅表面的有害銹和無害銹一樣;其次要區分文物在歷史積澱中的重要、核心價值和次要、附屬價值,正如圓明園被焚燬及其所代表的建築成就。有了上述的科學研究與做法,我們的文物保護才不至於盲動而失策、疏漏而釀禍,才不會塗脂抹粉、整容塑形,才不會自取其辱、貽笑天下。(王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