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辦法》將於2024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涵蓋入市交易全流程,方便市場主體和入市主體實施交易
●重點就入市準備、入市交易、交易後續(合同、登記及監管)、收益分配等4個環節的12個關鍵點進行了規範
●《交易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履行民主決策程式,入市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形成會議記錄和入市決議
●入市收益的內部分配和使用,應按照集體資金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由農民集體民主決策。收益分配應兼顧集體和成員利益,留足集體後,在農民個人之間公平分配,不得全額在當年分配
3月12日,記者從自然資源廳獲悉,《四川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日前印發,將於2024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這是四川首次在省級層面制定統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
《交易辦法》共八章三十一條,包括總則,交易主體,入市準備,入市交易,合同、登記及監管,收益分配,法律責任及附則,涵蓋入市交易全流程,方便市場主體和入市主體實施交易,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提供了“操作指南”。
為何要出臺《交易辦法》?有何重點?記者採訪了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
看背景
試點地區實踐需要,進一步規範入市交易行為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就是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作為我國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要素、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始於2015年。2022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開展新一輪試點工作,時間到2024年底。2023年3月,自然資源部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新一輪試點工作全面啟動。四川19個縣(市、區)列入試點。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成都市郫都區等13個縣(市、區)已形成入市案例,全省合計完成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63宗725畝,成交金額4.8億元,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8141萬元,留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4704萬元,分配農民個人9704萬元,為一批鄉村旅遊、農産品加工倉儲及康養中心等項目落地提供保障。
比如,在遂寧市船山區河沙鎮鳳凰村,通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村裏的閒置房變為網紅民宿。
“試點地區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交易流程不一等情況,普遍希望省級層面制定較為統一的入市交易政策文件。”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聚焦解決基層實踐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四川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出臺《交易辦法》,指導全省依法規範有序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障入市土地權能,提高入市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劃重點
明確細化交易程式,保護集體和農民利益
《交易辦法》重點就入市準備、入市交易、交易後續(合同、登記及監管)、收益分配等4個環節的12個關鍵點進行了規範。
“保護集體和農民利益是政策文件制定的出發點。”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比如,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第一步——入市準備環節,《交易辦法》就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履行民主決策程式,入市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形成會議記錄和入市決議。
入市交易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核心環節。“以往在這一環節實際操作中,試點地區可能要翻看多個文件,才能厘清入市交易程式。”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立足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優化營商環境和便利交易的原則,《交易辦法》總體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程式,明確和細化了交易方式、交易申請、交易公告、競買申請、交易實施等有關事項,進一步幫助各方實施交易。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成交的價款,在扣除土地成本費用和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後,其餘歸農村集體及其成員所有,並納入農村集體資産統一管理。
《交易辦法》明確了集體和農民個人收益的分配原則——入市收益的內部分配和使用,應按照集體資金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由農民集體民主決策。收益分配應兼顧集體和成員利益,留足集體後,在農民個人之間公平分配,不得全額在當年分配。集體土地的收益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本集體成員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值得一提的是,《交易辦法》提出閒置土地監管,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閒置土地監管,督促入市主體和受讓人(承租人)按照合同履行相關責任,防止土地閒置。(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若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