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四川省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修訂

來源:川觀新聞 時間:2024-01-08 09:31:23 編輯:鄧書琴 點擊:
1月7日,川觀新聞記者從生態環境廳獲悉,為加強全省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保障工礦企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日前,該廳修訂了《四川省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適用哪些情形和管理對象?有哪些監督管理措施?記者就此進行了梳理。
造成污染的企業應當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主體責任
記者梳理髮現,《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作管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環境監測和風險評估、污染應急、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以及相關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礦産開採作業區域用地和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填埋場所用地,不適用《辦法》。
重點監管單位主要包括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黑色金屬礦採選、黑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化學制藥、鉛蓄電池、汽車製造、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行業企業;位於土壤污染潛在風險高的地塊,且生産、使用、貯存、處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等。
值得注意的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工礦企業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業應當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的主體責任。
重點監管單位每三年開展一次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辦法》規定,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上傳至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資訊平臺和建設用地資訊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並定期更新。
具體來説,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其用地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生産、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等過程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重點監管單位每三年開展一次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監管單位在納入名錄後一年內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制定整改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監管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標的,要開展詳細調查、風險管控、效果評估等工作,消除或管控土壤污染。
此外,《辦法》還對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措施做出明確規定。具體來説,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定期對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監督性監測,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産業集聚區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監督性監測。發現異常監測數據的,要求有關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整改措施;發現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經擴散的,責令其採取污染源整治、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重點監管單位監督管理,對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進行“回頭看”,對隱患排查報告、自行監測報告、超標企業詳細調查報告和效果評估報告進行抽查,對報告品質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川觀新聞記者 田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