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瀘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瀘州市市場監管局現將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部分典型案件公佈如下:
敘永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趙某某、趙某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毛肚案
2023年8月1日,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在廈蓉高速敘永服務區查獲兩輛裝有編織袋包裝、無標簽標識毛肚的貨車,共查獲毛肚570袋,累計重20.146噸,貨值141.02萬元。貨車駕駛員趙某某、趙某不能説明毛肚進貨來源,不能提供檢驗檢疫證明、進貨票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因當事人涉嫌犯罪,敘永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梁某某未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3年3月9日,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對“某中醫診所”開展現場檢查時,查見當事人梁某某從非法渠道購進中藥飲片461.2公斤。經調查,上述中藥飲片為梁某某從不具備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貨值金額為40.74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因當事人涉嫌犯罪,納溪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7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江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某某等3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2023年6月21日,江陽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豬肉市場專項檢查,在蘇某某、鄧某某、楊某某三名經營戶處查見253.071公斤豬肉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貨值金額0.55萬元。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豬肉進行了抽樣檢驗,均檢出“豬圓環病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因當事人涉嫌犯罪,江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17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成都某物業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經查,當事人與某公司簽訂食堂服務採購合同,約定由當事人負責食堂經營具體事務,其于2022年7月1日起開展食品經營活動,至2022年9月23日案發時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本案貨值金額2.27萬元,違法所得為9.1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8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合計13.72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市某醫院使用未依法註冊和過期的醫療器械案
2023年5月8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瀘州市某醫院開展現場檢查,查見超過使用期限的“XX治療機”一台。經調查核實,該産品係當事人于2016年8月從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屬於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並於2021年10月超過使用期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31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産品、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江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陽區某衛生院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開展醫療服務中未嚴格執行醫療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採取分解收費項目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收費的方式違規收費17.57萬元,其中納入醫保報銷的12.4萬元已退回醫保,患者個人負擔的5.17萬元未能清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江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0月12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合計10.44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市某飯店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電梯)案
經查,當事人于2012年在其廚房安裝了兩台電梯,並使用至2022年9月22日,在此期間均未進行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10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合江縣某公司使用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未進行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6月28日,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在當事人電站發電機房內檢查到2台水輪發電機組,與之配套的調速器均有金屬罐,罐上有壓力錶顯示壓力為1.65MPa。經查,上述2台壓力容器于2006年12月安裝完畢,自2007年開始投入使用,其配套的壓力容器也同時投入運作使用,一直使用至2022年6月28日案發。在此期間,一直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申請定期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合江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3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市龍馬潭區某火鍋店非法添加脫氫乙酸食品添加劑案
2023年5月4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的豆花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6月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操作間內查見脫氫乙酸食品添加劑1.05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産品、罰沒款合計1.003萬元的行政處罰。
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鄭某楊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室內加熱器、取暖器及變賣監督抽查樣品案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1月從某攤販處購進室內加熱器、取暖器各2台。2023年1月5日,瀘縣市場監管局對上述室內加熱器、取暖器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室內加熱器輸入功率和電流、接地措施項目及取暖器接地措施項目均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標準,依據2022年瀘縣電熱取暖器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另查,當事人未妥善保管監督抽查樣品,並將其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28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合計0.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古藺縣某純凈水廠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生産426桶“桶裝純凈水”。2022年10月18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對處於流通環節的“桶裝純凈水”進行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截至案發,“桶裝純凈水”已全部銷售,共獲得銷售收入0.1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三項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7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合計1.15萬元的行政處罰。(瀘州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