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這筆錢來的太及時了……”
(照片為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提供)
近日,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百丈法庭在辦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相關責任人先予支付傷者醫療費用5萬元,為傷者提供“提前救濟”。這是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今年發出的第一份先予執行裁定書。
案情回顧
5月22日,譚某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茅河方嚮往聯江方向行駛,與羅某(77歲)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隨後,羅某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羅某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鎖骨中遠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右腓總神經損傷、腰椎骨折、肺積液等損傷。6月6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某和譚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羅某一家東拼西湊支付了前期醫療費,但後續的治療費用家庭已無力承擔,醫院向羅某家屬發出了繳費通知單,羅某面臨隨時停止治療的困境。
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符合申請先予執行醫療費的條件。考慮到羅某的治療刻不容緩,承辦法官迅速啟動先予執行程式,裁定事故相關責任人先予支付羅某5萬元,並在裁定作出後與執行局協調對接,快速將先予執行款匯出,為羅某的及時治療提供了資金保障。
法官普法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式。對於特殊、緊急案件實行先予執行,可以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