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六五”世界環境日,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漢源縣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22年雅安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和2022年雅安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10件。
案例一:阿羅某某等六人盜伐林木案
被告人阿羅某某等六人得知楓樹、槭樹可賣與商家製作小提琴、大提琴,2021年5月至9月期間,六人先後在寶興縣、天全縣盜伐楓樹和槭樹60.68立方米,獲利20余萬元。案發後,寶興縣法院主動引入“碳匯”修復模式,引導六人自願從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認購24000公斤“碳匯”,用於修復其破壞的生態環境。法院審理認為,阿羅某某等六人的行為均構成盜伐林木罪,係共同犯罪;依法分別判處六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拘役6個月不等的刑罰或單處罰金,並判處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復方案補種雲杉70株,連帶賠償被盜損失。
此案是全省首例引入碳交易機制、開啟“碳匯”修復模式的司法案件。
案例二:李某某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9年至2020年期間,李某甲及其兒子李某乙從龍某某、馬某某處收購小熊貓活體18隻、川金絲猴活體18隻,運至山東、江蘇等地出售給經營動物園的劉甲及其他動物園經營者,非法獲利8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等每人平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李某甲等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判令徐某某、劉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5年內禁止從事與野生動物有關的一切經營性活動。判令李某甲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的判決,打擊了“獵捕-收購-運輸-銷售”的“一條龍”完整産業鏈,使國家公園內的物種得到一片更為完整、連續、廣闊的家園。
案例三:陳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2019年8月,陳某某利用電捕設備在石棉縣王崗坪鄉某村的玉米地,先後獵獲兩頭黑熊、一頭野豬。一頭黑熊以3500元的價格賣給雷某(另案處理),另一頭黑熊的兩隻熊掌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另案處理),其餘黑熊肉自己食用。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非法獵捕並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6000元。
法院通過此案逐步摸索出獨具特色的“熊貓+”模式,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生物多樣性進行全覆蓋司法保護。
案例四:曹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2022年2月,曹某某在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開墾位於漢源縣唐家鎮五里社區6組的集體林地18.86畝,用於種植桃樹等農作物。漢源縣法院根據曹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曹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院將“補栽補種+購買碳匯”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依據,把“繳納保證金+修復方案作為判決附件”作為從嚴處理的手段,豐富了保護修復森林資源及生態的司法舉措。
案例五:陳某、陳某軍等人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2022年7月,陳某、陳某軍等七人在流沙河河段用自製導電魚桿捕獲漁獲物634尾,共4.42公斤,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釋法明理,陳某等七人主動認購21000公斤碳匯,用於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漢源縣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陳某、陳某軍等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沒收作案工具,追繳漁獲物;由陳某等七人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賠償金60792元,或通過以勞代償的方式抵扣生態修復賠償金。
法院提出保護流域碳匯,豐富了碳匯的種類,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
案例六:賈某、田某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2022年1月,被告人賈某、田某攜帶甲氰菊酯等物品,駕駛車輛到天全縣喇叭河景區,往景區河道投放並捕撈魚類,造成魚類直接間接損失共計259641.6元,生態損失無法用經濟指標衡量。法院審理認為,賈某、田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拘役7個月,並處罰金;賈某賠償漁業資源損失及評估費211713.28元,田某賠償漁業資源損失及評估費52928.32元。
法院依法嚴厲懲處破壞水資源犯罪行為,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也是充分發揮法院審判職能,守正創新,努力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新局面。
案例七:歐甲等三人盜伐林木案
2021年6月初,被告人歐甲邀約被告人歐乙及其兒子歐丙前往天全縣喇叭河鎮新溝村林區盜伐“花楸樹”(樹種為金錢槭,商品名為楓木),將一株“花楸樹”斷為四筒,林場工作人員發現、堵截,三人棄車逃逸。法院經審理認為,歐甲、歐乙、歐丙盜伐楓木一株,蓄積8.089立方米,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根據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到的主次作用、自首、坦白、認罪認罰、主動認購6066公斤“碳匯”等情節,判處三人6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生態興則文明興。此案審理中,法院依法嚴厲懲處破壞林木資源犯罪行為,將“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落到實處,積極探索創新生態修復方式。
案例八:石棉縣市場監管局申請執行王某某罰款案
2021年9月16日,石棉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石棉縣農業農村局、石棉縣公安局在王某某家中查獲鮮活石爬鮡等野生魚177尾、凍體野生魚18袋。縣市場監管局以王某某收購銷售野生魚類的行為違反了《長江保護法》相關規定,決定給予王某某罰款5.12萬元的行政處罰,並沒收18袋凍體野生魚。王某某拒不配合,縣市場監管局遂向法院申請執行。2022年9月,法院召開聽證會,經現場釋法明理,王某某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當場繳納部分罰款,並表示將積極繳納剩餘款項。
長江“十年禁漁”實施以來,法院依法支援行政機關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行為,並通過以案説法,引導公眾健康消費,自覺保護生態環境。
案例九:鄭某某等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曹某、鄭某某先後從車某等5人處購買了紅豆杉5株、楨楠樹2株,並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他人將樹木砍伐切割後裝車運至大邑縣銷售給王某某。王某某共支付曹某購樹款2.5萬餘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等8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採伐、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願認購碳匯替代修復生態的悔罪表現,分別判處8人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該案是法院在辦理非法收購、採伐、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涉刑事案件辦理中首次引入“碳匯”補償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司法案件。
案例十:吳甲、楊某某等人非法採礦案
2012年,被告人吳甲註冊登記天全縣順河砂石場個體工商戶。自2018年起至2020年10月初,吳甲、吳乙在天全縣小河鎮曙光村5組龍打溝處超越許可證規定採挖河道砂、非法採挖連砂石,非法獲利為1183萬餘元。2019年5月至12月,楊某某、許某某、吳甲在牛黃溝非法採挖洞渣並銷售,非法採挖的洞渣市場總價值為132萬餘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甲、楊某某、許某某、吳乙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根據各被告人的行為性質、量刑情節,判處各被告人犯非法採礦罪,判處2年6個月至5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萬元至80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同時判令追繳違法所得及沒收相關作案工作。
礦産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法院嚴厲的打擊和震懾此類犯罪,保護礦産資源開發和利用秩序,維護“代際公平”和永續發展。(楊棕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