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真假國窖、香煙樣的“口香糖” ,發生在廣安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經典案例!你中招了嗎?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3-16 08:46:19 編輯:陳蓉 點擊:
3月15日,筆者從廣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自2021年12月開展“春雷行動”以來,充分發揮執法辦案鐵拳利劍作用,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並通報全區“春雷行動”典型案例。
真假“國窖1573”
案情介紹:根據群眾舉報,在某超市花2100元購買的2瓶“國窖1573”是假冒産品,廣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超市進行檢查,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購進票據、供貨商資質等,隨後執法人員對該商品實施了現場扣押的強制措施。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名主管鑒定(當事人在現場全程陪同),非該公司生産,屬假冒該公司的産品。當事人銷售侵犯“國窖1573”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酒,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國窖1573酒2瓶;罰款:10000元。
香煙or口香糖?
案情介紹:廣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北辰街道現場檢查時,在某副食批發市場,發現部分口香糖的外包裝上印有“CAMEL ”、“ Marlbovo”、“KENT”、“888”、“PALLY”、“HOKT”圖樣,酷似駱駝牌、萬寶路牌、健牌、三五牌、波邁牌香煙,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如下:1.沒收“香煙香口糖”3板(60盒);2.罰款:3000元。
某火鍋店經營過期食品
案情介紹:廣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火鍋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使用過期食材製作食品進行售賣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61.56元,並處以20000 元的行政處罰。
某中學違規廣告
案情介紹:廣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人民路某報刊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某中學以畢業生照片、分數為內容,擬定了招生廣告,在報刊亭、營業廳、微信朋友圈等進行發佈,發佈時間長達3個月,曝光20萬次。當事人在營業廳、報刊亭、微信朋友圈上發佈的廣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做推薦、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構成發佈違法廣告行為。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發佈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做推薦、證明的廣告海報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17000元的行政處罰。
無證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
案情介紹:廣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眼鏡銷售店舖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卻無法出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從2020年12月3日營業至今。當事人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1.沒收未經許可經營的“庫博倍明視日拋”軟性親水接觸鏡等第三類醫療器械12盒;2.沒收違法所得2799元;3.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廖春麗 艾丹怡 廖小兵 伍曉艷 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