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慶區法院:非法堆放棄土毀壞公益林 一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雙雙領刑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3-25 13:15:35 編輯:楊仁昌 點擊:

順慶區法院:非法堆放棄土毀壞公益林 一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雙雙領刑

順慶區法院:非法堆放棄土毀壞公益林 一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雙雙領刑

3月24日,順慶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青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庭審現場 被告人表示“非常後悔”“認罪認罰”

2016年8月,被告單位南充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從順慶區共興鎮棕樹溝村租得耕地、林地後,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青某的安排下,該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間,在未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持續向所租地塊傾倒棄土,形成巨大棄土堆,導致原有地形地貌及生産條件改變,原有植被被毀壞。經鑒定,該公司因堆放棄土佔用公益林,原有植被受到嚴重破壞,毀壞林木蓄積13.8立方米,734株,損失林木價值3549元。

在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成員分工明確,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有序開展。

“非常後悔,不該這樣做!”在最後陳述環節,被告人青某表示認罪認罰,被告單位南充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在開庭前已主動預繳罰金,並自願支付植被恢復費用3549元。

當庭宣判 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雙雙領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南充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等農用地,用於堆放棄土,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規定,被告人青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亦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庭當庭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單位南充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青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追繳被告人單位支付的植被恢復費用3549元,上繳國庫。

法律宣講 “辦結一起案,恢復一片綠,教育一群人”

“近年來非法佔用農用地,破壞林地資源的行為時有發生,對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這必然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法院將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切實將生態環境法治保護落到實處,努力達到‘辦結一起案,恢復一片綠,教育一群人’的效果。”宣判結束後,順慶法院院長、該案審判長劉建菊結合本案案情進行法治宣講。同時,她呼籲社會各界一起行動起來,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共同推進美好家園的建設。

為幫助當事人知曉司法程式和正確理解法院裁判,劉建菊還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就相關法律問題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進行了判後答疑,耐心做好説服教育、釋疑解惑工作。(李建華 楊若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