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工作新聞發佈會,公開發佈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典型案例,揭露養老詐騙“套路”,以案説法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有效識騙防騙,為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案例一:被告人嘉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嚴懲以預定養老床位獲取高額回報為名的養老詐騙犯罪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11月,四川佳茗鑫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在綿陽市安州區某地修建養老基地過程中出現資金困難。為解決資金困難,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嘉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李某採取發放傳單、口頭講解、組織活動等方式宣傳,動員老年人繳費預訂養老床位,並承諾每月支付預繳金額2%的利息,向不特定公眾共計107人吸收資金共計119萬餘元,擾亂金融秩序。案發前已支付利息1.75萬元,偵查終結前尚未退還本金117萬餘元。
【審理情況】廣漢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佳茗鑫公司以養老基地為賣點,以預訂養老床位為由,承諾每月支付2%的利息、享受基地建成後的服務優惠以及到期後退還本息,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119萬餘元,擾亂金融秩序,佳茗鑫公司、嘉某某、王某、李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終,廣漢市人民法院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四川佳茗鑫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五萬元;對被告人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對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對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典型意義】被告人虛假宣稱繳款預定養老床位後,能享受餐飲、住宿、購物等服務優惠和每月領取2%的分紅,同時為吸引老年群體投資,經常向老年人贈送麵條、洗衣液等小禮品,組織老年人開展娛樂活動、抽獎活動等,以此讓老年人相信養老項目投資的可觀性、預存服務費的真實性。本案提醒廣大老年朋友選擇養老服務機構時要提高警惕,切莫輕信廣告宣傳,貪圖利息收益,選擇正規養老機構,捂好“錢袋子”理性消費。
案例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嚴懲以投資入股、保本付息為名的欺騙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投資入股”廣漢互民康藥品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廣漢市金蜀地生態商城的客戶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年底分紅為回報,非法吸收楊某某等35名投資人資金共計295000元。後因廣漢互民康藥品有限公司經營虧損,徐某便捏造西藏高原之寶牦牛乳業有限公司為上市,將發行原始股票,虛構高原之寶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主體代持股份,向廣漢市金蜀地生態商城客戶鼓吹投資後必定獲得回報,誘騙客戶認購股票,陸續收取被害人購買股票的款項共計973958元。
【審理情況】廣漢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投資“入股”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年底分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95000元,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發行股票的事實,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97395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廣漢市人民法院結合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對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徐某在向老年人銷售保健品、營養品過程中,摸排經濟狀況好、有投資理財意願或者抱有高回報僥倖心理的老年人,以送小禮物、組織旅遊等手段獲得信任,拉近關係,後虛構投資、服務項目,簽訂書面虛假協議增加信任度,鼓吹高額回報,騙取老年人錢財,後揮霍殆盡,致使追贓挽損困難。案件審結後,為切實規範涉養老市場主體行為,廣漢市人民法院向廣漢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涉養老市場主體進行梳理排查,及時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著力整治、規範以各種名義實施養老詐騙的風險隱患,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提高老年人防範意識,從源頭遏制養老詐騙。
案例三:被告人鄧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嚴懲以消費返利、投資分紅為名的欺騙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鄧某某擔任河北省保定凱尊商貿有限公司綿竹店店長,負責管理。鄧某某在該店不具備金融融資和吸收存款資質的前提下,以開辦講座和店面講解的形式虛假宣傳“消費返利”,誘騙中老年人投資,投資金額越大,分紅金額越多。截至2018年12月,鄧某某向不特定公眾共計103名吸收資金1185600元(其中含眾多老年人養老資金),支付紅利752951.04元,後因資金難以為繼,停止分紅,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432648.96元。
【審理情況】綿竹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高額返利方式變相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參與集資金額為11856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鄧某某具有自首、從犯、退贓等情節,對鄧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兩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範意識薄弱,獲取資訊渠道單一,維權意識不強等特點,打著消費返利、養老理財的幌子,用高額紅利引誘老年人出資,在支付部分紅利、利息後,用身邊事例大肆宣傳高額回報,引誘更多的老年人投資、消費,致使造成財産損失。因此,老年人自身要提高防範意識,增強防詐“免疫力”,切勿輕信高額回報,多與家人商量,避免上當受騙。
案例四: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詐騙罪
——嚴懲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欺騙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4月底,被告人肖某某、陳某某共謀實施電信詐騙,並準備了手機、手機卡、手機充值卡等詐騙工具,招募被告人趙某某、汪某為團夥成員負責撥打電話尋找作案目標,招募被告人劉某負責取贓款。該團夥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員”、“銀監局工作人員”,以銀行賬戶涉嫌為犯罪提供幫助,需要凍結被害人賬戶為由,要求被害人把銀行卡內的錢匯入指定的賬戶。2020年5月11日騙取被害人趙某某50000元,5月19日騙取被害人黃某某25000元,6月2日騙取被害人魏某某36000元。
【審理情況】綿竹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陳某某、劉某、趙某某、汪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冒充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騙取他人人民幣共計111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趙某某、汪某起次要作用,係從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肖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對被告人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三名被害每人平均係60歲以上的老年人,在接到冒充公安、銀監工作人員的詐騙電話後,缺乏必要的警惕性,亦未向當地公安、銀監等部門進行核實,僅憑陌生人的一言之辭就深信不疑,最終錢財被犯罪分子騙走。因此,對於陌生電話、資訊以及網路廣告等,老年人要更加警惕,向相關部門認真核實,確認合法性、真實性後方可支付款項,切實保護自身財産安全。
案例五: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犯詐騙罪
——嚴懲以神醫神藥為名的欺騙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劉某某夥同韓某1、韓某2(另案處理)等人從成都來到德陽市綿竹市城北市場通順巷擺設攤點,以通過為人扎針、賣藥的方式行騙。當日上午9時許,被害人陳某某路過攤位時,韓某1向其推銷藥丸,由劉某某給陳某某吃藥扎針,後讓陳某某支付6000元藥錢,不給錢就不取針。被害人陳某某在銀行取款後,在綿竹市飛雲橋頭河邊將6000元錢交給韓某2,後韓某2將錢交給韓某1。
【審理情況】綿竹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人民幣6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對被告人韓某1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典型意義】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身體健康不佳,患有老年疾病,且子女不常陪伴左右的特點,打著“祖傳秘方”、“包治百病”等幌子進行虛假宣傳,從而騙取錢財。犯罪分子假裝熱情接待老年人,在短暫交流後摸清疾病情況,誇大疾病危害,再大肆吹捧自己藥品、秘方的療效,被害人逐步放鬆警惕而把犯罪分子當作治病神醫,最終上當受騙。因此,老年人患病應當前往正規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切勿輕信偏方、神醫、神藥。
案例六:被告人曾某犯詐騙罪
——嚴懲以代辦社會保險為名的養老詐騙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曾某多次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多名被害人資金共計3,894,172元。其中,在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曾某向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人謊稱能夠代辦一次性繳足社會保險資金,從而繳款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險。後曾某以四川伍玖商信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與7名被害人簽訂《代補繳社保協議書》,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574,172元,並將詐騙所得款項用於購買汽車、KTV消費等揮霍。
【審理情況】什邡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曾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對被告人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典型意義】部分中老年人退休前未繳納社保,在臨近或已達退休年齡時,寄希望於託人“找關係”一次性購買社保,以便到齡後能夠領取養老金。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對社保政策缺乏了解,防範意識較弱的特點,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讓被害人相信其能夠代辦一次性購買社保業務,借機向被害人收取高額費用肆意揮霍。因此,辦理社保一定要詳細了解社保政策,主動前往社保、稅務等機關諮詢、辦理。
案例七: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
——嚴懲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的養老詐騙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以來,被告人胡某某對鐘某1謊稱能為其購買養老保險,取得信任後,騙取鐘某1人民幣14000元;胡某某對鐘某2謊稱能為其購買養老保險,騙取鐘某2人民幣75800元,後經追討索要,胡某某退還鐘某2人民幣5000元;胡某某對彭某某謊稱能為其購買養老保險,騙取彭某某人民幣87700元;胡某某對江某謊稱能為其購買養老保險,騙取江某人民幣27000元,後經追討索要,胡某某退還江某人民幣3000元。
【審理情況】中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構成詐騙罪。鋻於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對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為使受害人相信其有能力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故意建立一個微信群交流,且“一人分飾兩角”,既扮演能夠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人,又扮演請求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人並分享辦理情況。因部分中老年人不熟悉購買養老保險政策,也未向官方進行了解,在犯罪分子鼓吹之下就信以為真能夠辦理養老保險,從而交錢受騙。因此,購買養老保險等社保要通過正規渠道進行購買,切勿相信他人有關係、有熟人能夠幫忙違規辦理的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