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銷售假冒名酒被南部縣法院判刑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11-12 11:02:12 編輯:楊仁昌 點擊:

兩男子銷售假冒名酒被南部縣法院判刑

11月11日,南部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肖某某、米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今年1月,在南部縣經營某商貿部的米某某通過微信認識了肖某某,後肖某某多次從湖北隨縣的馬某菊(另案處理)處購買了一批“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等假酒銷售給米某某,米某某再銷售給他人以牟取利益。

今年3月,在成都市青羊區經營某食品經營部的張某通過他人的介紹,欲在米某某處購買一批酒,米某某便再次聯繫肖某某幫助購買。米某某先後向張某交付了從肖某某處購買的“國窖1573”62件、“五糧液”3件。在張某、阮某等人發現該批酒是假酒後,肖某某賠償阮某2萬元,米某某賠償張某、吳某等人16.5萬元,同時從南部縣運輸40件“國窖1573”真酒到成都賠給張某等人,並將12件“國窖1573”假酒運回南部。

4月12日,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張某處扣押了“國窖1573”47件、“五糧液”3件。4月16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米某某處扣押了“國窖1573”13件、“五糧液”4件、“貴州茅臺”3件。經鑒定,扣押的酒均屬於假冒商標的商品。4月26日,被告人米某某主動到南部縣公安局投案。案發後,肖某某退贓100000元、米某某退贓75000元。

在短短3個月裏,被告人肖某某銷售金額達188000元,非法獲利77800元;被告人米某某銷售金額達328200元,非法獲利50200元。

南部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應受到法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為了嚴肅國家法律,懲治犯罪,確保商標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國家對智慧財産權的管理制度,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清;被告人米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清;將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獲利77800元,被告人米某某犯罪獲利50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標的商品“7件五糧液、60件國窖1573、3件貴州茅臺”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趙理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