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場監管局發佈第二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11-11 09:03:49 編輯:楊仁昌 點擊:

11月10日,南充市市場監管局發佈了第二批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的第二批典型案,其中涉及銷售過期食品、特種設備安全、不正當競爭等民生領域的9個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順慶查獲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10日,順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會議室墻面粘貼有多幅宣傳寫真,宣傳寫真上印有中糧集團標誌和簡稱,宣傳內容包括中糧旗下品牌、中糧産品等。經查,當事人未取得使用中糧標誌圖案和簡稱及旗下産品、品牌、企業名稱的授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中糧集團)、誤導消費者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同時查明,在當事人會議銷售羊奶粉等産品的主持稿、PPT資料中,宣傳有“可以有效地預防心腦血管疾病”“有助於……抗癌等”“直接進入人體免疫系統形成抗體……不得病。……瞬間全身吸收,可以增加當天服用的藥效30%”等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依據。當事人對其銷售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混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違法商品;罰款人民幣25萬元。

案例二:高坪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案情介紹:2021年7月15日,高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四川某金屬絲網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經營廠房內擺放有叉車1台,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叉車的相關《檢驗報告》和叉車操作工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以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資料。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下半年從龍工(江西)機械有限公司購進1台叉車,購買回來後便投入使用,未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處理結果:當事人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案例三:嘉陵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案

案情介紹:2021年1月7日,嘉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火花鎮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貨架擺放銷售的素火爆牛排、山椒鳳爪、麻辣味醇香豆干、好彩頭小樣凝膠糖果、佰仕傑老麵包等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素火爆牛排已超過保質期71天,好彩頭小樣凝膠糖果已超過保質期25天,凈含量為240克的山椒鳳爪已超過保質期20天,凈含量為100克的山椒鳳爪已超過保質期33天,醇香豆干已超過保質期64天,鹽焗雞腿已超過保質期12天,佰仕傑老麵包已超過保質期15天。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構成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沒收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素火爆牛排5袋、好彩頭小樣凝膠糖果4袋、山椒鳳爪1袋(240g)、山椒鳳爪2袋(100g)、醇香豆干3袋、鹽焗雞腿1袋、佰仕傑老麵包2包;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

案例四:閬中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超標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10日,閬中市市場監管局委託四川藍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毛芹(芹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檢驗,其克百威項目的標準指標為不大於0.02mg/kg,實測值為0.16mg/kg,單項判定為不合格,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7月9日,閬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該《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不申請復檢。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0.2元;罰款10000元。

案例五:南部查辦某火鍋粉店無證經營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9月18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火鍋粉銷售門市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過期後未重新申辦,並一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重新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後繼續經營食品期間,未造成相關損害、引發投訴舉報或食品安全事故。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無證經營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5000元。

案例六:西充縣某超市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介紹:2021年4月21日,西充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銷售的牛欄山陳釀白酒、牛欄山二鍋頭白酒,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打假辦工作人員現場初步甄別,上述商品涉嫌侵犯其公司專用商標註冊權,執法人員對上述經營的侵犯商標註冊權的商品依法進行了扣押。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進行産品真偽鑒定,其中編號DQ210547的牛欄山陳釀白酒《産品技術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非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生産産品。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西充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侵權商品;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案例七:儀隴查辦的羅某涉嫌經營添加西地那非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5月12日,儀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縣公安局民警進行市場巡查,發現當事人羅某經營的“金槍不倒”(批准文號:港衛特食字2012第0129號)等16個品種共計36個單品,産品外包裝上均有宣稱具有疾病治療、預防功能的字樣。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産品扣押,並委託南充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經檢驗,上述送檢樣品檢出“西地那非”成分。

處理結果:當事人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銷售給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儀隴縣市場監管局已將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八:營山某汽配經營部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30日,營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後,會同殼牌(中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銷售的61件殼牌潤滑油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後經殼牌(中國)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書》鑒定,上述61件殼牌潤滑油均非殼牌品牌國際股份公司及其授權單位生産,係假冒殼牌公司註冊商標的産品,經查,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其行為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營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61件殼牌潤滑油;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九:蓬安某公司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包裝飲用水案

案情介紹:2021年9月17日,蓬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系統核查處置指令,當事人生産並銷售的“百壽山”包裝飲用水(批次2021-8-10)在品質抽檢中,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被判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90元;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南充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