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慶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並宣判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11-06 07:58:20 編輯:楊仁昌 點擊:

順慶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並宣判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11月4日,順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同時合併審理順慶區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為謀私利 制售“老油”鍋底

被告人徐某、唐某某二人係夫妻,于2019年6月在南充市順慶區經營一間火鍋店。被告人徐某負責後廚管理包括廚房炒料、燒油等,被告人唐某某負責前臺管理、收銀等。

2020年7月起,二被告人為降低成本、增加火鍋香味,回收該店顧客食用過的火鍋鍋底,經過過濾製作成“老油”,後將“老油”與新油共同熬製成火鍋鍋底,供顧客食用。經審計,該店銷售含“老油”的鍋底共計收入47680元。

順慶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並宣判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法院判決 刑事民事均擔責

“我們不該為了賺錢,幹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一定會積極繳納罰金和賠償金,請法庭給我們一次機會。”在法庭上,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共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依照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除承擔刑事責任外,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還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處徐某、唐某某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價款10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76800元,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法官説法 嚴守“舌尖上的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本案中,二被告人將廢棄火鍋底料製作成“老油”銷售給顧客食用,廢棄火鍋底料屬於非食品原料,且回收油會經過反覆高溫處理,油質中會産生大量有害物質,所以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對該食品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的同時,本案還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判處了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加大了被告人的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産生震懾與警示作用,更好地維護了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關係千家萬戶,關係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希望廣大經營者都不要觸碰食品安全這條紅線,否則既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更要承擔刑事責任。(順慶區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