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與冷某等人因民間借貸産生糾紛,經法院判決冷某應支付王某借款本金利息等費用510余萬元,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宜賓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殷某某、陳某某為上述債務提供物的擔保。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立案執行後,經執行法官初步調查,被執行人名下除抵押房産外僅有少量銀行存款,且多名債務人在成都、瀘州等地有多起執行案件,執行法官隨即展開對抵押資産的查封處置。此時主債務人冷某主動聯繫承辦法官,提出希望暫不開展資産拍賣工作,而是
進入執行程式的被執行人中,相當數量的人並非老賴,而是客觀是存在困難。在執行程式中,對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堅決依法打擊處理;對於確有還款意願,但存在客觀困難的被執行人,我們應盡可能採取善意文明的執行方式,鼓勵其生産經營、融資發展。本案中,申請人通過減免利息的方式鼓勵被執行人誠信還款,更快、更便捷地收回了欠款;被執行人在申請人的支援與鼓勵下,積極融資,最終誠信還款,個人避免了信用懲戒,其名下的公司也得以恢復生産經營,最終實現了雙方的共贏。(陳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