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了解,印製國徽圖案的廚師服裝為餐館經營業主劉某的師傅所贈,劉某以身著廚師服的照片作為形像推廣。
劉某在餐館宣傳中使用國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規定,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劉某立即改正,案件正在調查之中。(瀘州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