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遊樂場。(簡陽市法院供圖)
如今,商場內的兒童遊樂設施越來越多,給孩子帶來歡樂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意外風險。前不久,簡陽市就發生了一起兒童玩蹦床摔傷致九級傷殘的事件。該案因由誰來承擔責任?簡陽市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依法進行了調解,酌定由監護人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商場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暑假期間,張女士帶著女兒小芹(化名)在一家商場經營的兒童遊樂場玩耍,當日下午,小芹在兒童蹦床區跳躍玩耍時,不慎滑落摔傷。張女士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遂將小孩送醫。經診斷,孩子右側踝骨及指骨多處骨折,腦部輕微腦震蕩。
在張女士兩個多月細心照看下,孩子的情況逐步好轉,但不幸的是這次意外也造成孩子身體多處不可逆損害,最終被鑒定為九級傷殘。期間,張女士先後花費治療費、營養費等共計十余萬元,多次找到商場協商解決,但始終沒有得到正面回復,雙方多次協商無果遂訴至簡陽市人民法院。
調解現場。(簡陽市法院供圖)
【焦點解析】
法院組織調解後發現,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為三個方面的問題。
問題一:經營性兒童遊樂場所是否應當具備相應的運營資質?
經了解,該涉事商場尚處於試運作階段,並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該商場尚未進行行政登記、許可,未取得經營性兒童遊樂園的許可資質,沒有經營蹦蹦床等娛樂性活動的權利。
問題二:遊樂園是否完整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調查顯示,該遊樂園沒有在經營場所醒目的位置,張貼警示標語,也沒有《娛樂設施相關危險等級分類名目》,這些均屬於商場沒有盡到提示義務的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商場沒有盡到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更高比例的賠償責任。
問題三:本案中張女士是否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張女士女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過錯無法承擔責任,類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張女士照看不力的因素,故張女士應承擔與自己過錯相應的責任。
最終,簡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認為被告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鋻於原告的監護人監護不力,應當減輕被告的責任,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在辦案法官推動下,該商場在庭審現場當即支付了足額的賠償款。(侯現良 任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