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22時許,成華區首創國際城發生一起火災,根據警情通報,犯罪嫌疑人殷某某(男,40歲,四川雅安人)在其前妻胥某某位於首創國際城6棟1單元14樓家中縱火後跳樓身亡,殷某某縱火致胥某某死亡。該樓其他住戶及時疏散,未造成傷亡。
縱火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群眾遭受的財産損失又該由誰賠償?記者就此採訪了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鄭慕瓊和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曾文忠律師。
1.今天淩晨首創國際城的大火,現在警方通報為有人縱火,那麼縱火者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鄭慕瓊:縱火引發火災,在刑事上涉嫌放火罪,放火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按照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上,就應當對放火罪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上,縱火導致他人人身、財産損失,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對於群眾的財産損失,縱火者應該怎樣承擔責任?
鄭慕瓊:縱火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可以是經濟補償;也可以是要求將受損的房屋、財物恢復原狀。
3.現在嫌疑犯已經身亡,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鄭慕瓊:刑事責任上,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如果確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會撤銷案件。
民事責任上,侵權責任人死亡的,繼承人以遺産的金額為限,承擔賠償義務。賠償金額超出遺産範圍的,繼承人願意支付的,可以支付,不願意支付的,不強制要求其支付。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或者賠償義務人沒有賠付能力,受害人只能自己承擔部分損失了。
4.除了縱火者以外,是否還有其他單位、個人對群眾的財産損失負責?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責任一般來源於約定或者侵權,縱火者就是因為侵權要承擔責任。如果有群眾購買了財産險,保險公司可能就會因為合同的約定要承擔賠償責任。
5.在救援過程中,如果有消防通道被佔用的情況,因消防通道佔用影響了救援進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那麼擅自佔用消防通道的人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鄭慕瓊:佔用通道的人,可能受到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有證據證明,消防通道的佔用確實影響了救援,導致火災損失的擴大,佔用消防通道的人還可能承擔對擴大損失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
6.遇到火災等重大突發事件,物管公司應該盡到什麼義務?
曾文忠: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備進行檢查,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根據 《消防法》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另外,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物業服務條例》,包括《民法典》,也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採訪中有居民反映,火災發生後他們沒有接到物管公司有關撤離的通知,消防警報或廣播也沒有警示,如造成損失,物管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曾文忠:如果發生火災,物業服務企業應第一時間通知附近居民撤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僅對其管理的公共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和安全秩序負責。如果只是因為業主個人或者他人原因導致失火的,物業並沒有過錯。只有在物業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火災發生或者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時,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發生火災時,物業需要協助做好工作,比如採取措施阻止火勢進一步擴大、保障消防通道暢通、減少損失發生等。
8.夏季到來,防火成為保護居民生命財産的重要要求。針對火災等意外事件,有什麼好的建議?
曾文忠:第一、物業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培訓。
第二、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員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組織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配置滅火器材,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五、保障疏散消防通道,確保安全出口暢通無阻。(黃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