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訪成都8歲男童被毆打的小區:安保存在漏洞 業主感到擔心

來源:四川線上 時間:2020-06-29 10:10:08編輯:謝川霞
6月27日晚,一則“成都市致順路某小區8歲男童被暴打至血流不止”的消息在不少微信群裏流傳。6月28日淩晨,成都警方發佈通報稱:在報警人所在該小區地下停車場找到其子張某晨(男,8歲,成都市人),張某晨頭部及體表多處受傷,由120及時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目前,嫌疑人張某豪(男,17歲,巴中市人)已被警方抓獲並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在6月28日警方案件通報後,引起社會多方關注。28日下午,記者來到被毆打事件所在地——位於成都市東北部的青秀城小區,對相關情況進行探訪。
事件經過如何?
小區安保隊長:嫌疑人尾隨8歲男童進入電梯
16點30分左右,記者來到青秀城小區,小區物業安保隊長張華(化名)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據他回憶,當天晚上8點30左右8歲男孩張某晨的家長來到物業安保處説娃娃找不到了。
“當時,我們還在安慰他們,説8歲的娃娃了,一般不得走掉。”張華告訴記者,接到業主的求助以後,他們立即對小區裏面的攝像頭進行查看並及時進行了報警。通過查看,物業值班人員發現了娃娃的身影出現在監控攝像頭中。“報警後,我們對小區所有的出入口進行了封閉,等待警方過來進行處理。後來,經過警方排查,那個17歲的嫌疑人也是我們小區的。”
記者試圖觀看事發時小區的監控錄影但遭到了拒絕,經多方溝通,張華向記者講述了監控視頻記錄中的事件大致經過:當晚8點半左右,手拿玩具槍的8歲男孩張某晨的身影出現在小區的電梯裏,他家住在18層。當電梯門快要關上時,17歲的嫌疑人張某豪出現了。
根據電梯監控,到達16樓後,嫌疑人將8歲男童拖出電梯。不久後,嫌疑人再度挾持受害者回到電梯到負二樓。最後,受害者在負一樓被發現。“走出電梯後和在地下室期間,由於是監控死角,我們都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張華對記者説,但是在負一、二樓之間,他們發現了多處明顯的血跡,“很有可能是嫌疑人對男童毆打所致。”
根據網上流傳的男孩受傷照片,記者看到,男孩頭部全被血跡所侵染,頸部的血跡尤為明顯。
在採訪中,記者還發現青秀城小區總共有4個大門,每個大門處都有門禁和保安執勤。“我們總共有200多個攝像頭,視頻值班室24小時值班,人員進入小區都要刷卡。出了這個事情後,我們還對安保措施進行了升級,組織了保安定期巡邏,確保大家安全。”張華説。
記者試圖通過張華聯繫受害者的家長,但是張華告訴記者,目前家長正在照顧孩子,拒絕採訪。
小區安保如何?
部分業主:安保存在漏洞不敢讓孩子單獨出門
小區安保到底如何?出事以後,業主們對小區的安全環境是否有擔憂?為此,記者進入到小區進行實地探訪。
按照張華的説法,進入小區應該刷門禁卡。但是,在小區的側門,記者跟隨進出的業主輕鬆地進入了小區。期間,並沒有任何人員向記者索要門禁卡。
“我們小區的門禁一直比較松,我們業主私下開玩笑説,都可以成為隔壁小區的後花園了。”業主陳先告訴記者,自己在小區住了7年,小區的安保措施越來越不讓人滿意。“甚至聽説有人花上10塊錢辦張卡就可以進入小區。”
在小區內的一處娛樂設施旁,記者看到5、6位家長正帶著自家的孩子在草坪上玩耍。雖然人並不多,但是家長們都離自己的孩子很近,生怕孩子們跑出自己的視線外。其中,一名李女士告訴記者,自從出了前幾天的事情以後,現在小區的家長們都很緊張。“以前年齡大一點娃娃都是自己到樓下耍,現在基本上都要有家長陪到在,要不然我們不放心。”
在場的家長一致向記者反映,住進來的時時候物業還有保安定時巡邏,現在基本上都看不到了。
在業主們的指點下,記者來到了疑似的案發現場的13棟、2棟地下室。在地下室內,記者發現樓梯上還有沖刷清理後的水跡。另外,在疑似的案發現場,記者看到沒有任何監控設備。特別是在負二層,基本上處於空曠無人的狀態。
如何追責?
律師:嫌疑人已滿承擔刑責年齡具體要法院判決
在本次案件中,嫌疑人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那該如何追責?物業是否有相關責任?未成年的犯罪應該如何預防?為此,記者採訪了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鄭慕瓊和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露。
在鄭慕瓊看來,嫌疑人年齡是17歲,在法律上已經達到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是具體的情況,還需要司法機關根據事實和證據來判定。
“對於物業方面,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物業對小孩沒有高於一般業主的保護義務。”鄭慕瓊説,物業對業主的保護責任是有限的,物業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對業主進行安全保護即可。本案中,物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看他們有沒有採取合理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預防未成年犯罪方面,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露告訴記者,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強化家庭監護責任。甘露認為,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犯罪侵害,社會、家庭、自身的原因多因素交織,但受家庭因素的影響可以説是最大的。
甘露建議對父母是否適當履行監護職責應建立報告制度。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學校的管護,推動社會廣泛參與,及時、有效制止矯治偏差行為。“‘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這將有利於及時發現錯罪未成年人,及時採取矯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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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張庭銘 任鴻)